法律地位
未註冊商標是指未經申報商標局核准註冊而直接投放市場使用的商標。使用未註冊商標是企業的自由,對其使用的商標是否申請註冊由商標使用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我國的商標法致力於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未註冊商標的使用處於不穩定、不安全的狀態,隨時可能捲入商標“搶注”、商標侵權等法律糾紛。當未註冊商標所有人遇到惡意侵權糾紛時,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保護,其只能依靠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請求保護,因此,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機制是不完善的,未註冊商標的法律地位還有待提升。
管理內容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8條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未註冊商標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有關禁止性條款的規定。未註冊商標雖然可以在市場上使用,但其文字、圖形等構成要素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0條有關禁止性條款的規定。如果違反了該條的規定,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2.未註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根據《商標法》第52條第1項的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未註冊商標使用人不得將其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是指將未經註冊的商標當做註冊商標予以使用的行為,以及商標註冊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使用在未經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並標明註冊商標標誌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屬於欺騙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擾亂了市場的經濟秩序。因此,《商標法》第48條規定,對於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4.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商標法》第48條規定,如果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5.未註冊商標使用人必須在商品上、包裝上標明企業名稱或地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15日的通知,未註冊商標使用人應當在商品和包裝上標明企業名稱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標明的,必須在包裝上標明。違反者要從嚴查處,沒收其違法所得。
6.在國家明文規定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註冊商標。
如果當事人對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第48條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