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期責任準備金亦稱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或 “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的一種形式,保險責任尚未屆滿,把應屬於下年度的部分的保險費提存起來,用作賠償的一種準備金。保險契約的年度與會計年度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保險公司在年底決算時,不能把所收取的保險費全部當作營業收益處理。
對於保險責任尚未屆滿,應屬於下年度的部分的保險費,有必要以準備金的形式提存起來。此乃未滿期責任準備金。根據我國 《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監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淨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