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接觸證據

未接觸證據,現代伊斯蘭教法證據規定之一。為修訂傳統證據法的缺陷而採取。

1929年埃及第25號法令規定,丈夫否認妻子所生子女合法身份,可以夫妻從未同居或從未有過肉體接觸的事實為據,故名。據此,禁止伊斯蘭法庭以傳統的盟誓(里安)程式受理這類訴訟,而以新證據規定代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