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指引(試行)》是法務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20年9月16日發布檔案,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專業化水平,切實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質量,不斷增強未成年人群體在法治領域的獲得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指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6日
- 發布單位:法務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內容簡介,內容解讀,
內容簡介
法務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專業化水平,切實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質量,不斷增強未成年人群體在法治領域的獲得感。
《指引》規定了適用範圍,適用於法律援助承辦機構、法律援助承辦人員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法律援助案件、學生傷害事故法律援助案件等三類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他接受委託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師,也可以參照執行。
《指引》明確了法律援助承辦機構及法律援助承辦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原則和要求。規定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應當遵守《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明確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遵循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等工作原則,符合兼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權益的雙向保護,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傷害,加強跨部門多專業合作,積極尋求相關政府部門、專業機構的支持等要求。
《指引》提出了指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基本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優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熟悉未成年人法律業務的承辦人員;未成年人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應當優先指派女性承辦人員辦理;重大社會影響或疑難複雜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導、協助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向辦案機關尋求必要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團隊。
《指引》結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殊性,細化了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要求。規定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在收到指派通知書後及時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規定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在與未成年人交談、見面及具體辦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例如,與未成年人溝通時不得使用批評性、指責性、侮辱性以及有損人格尊嚴等性質的語言;會見未成年人,優先選擇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場所;會見未成年當事人或未成年證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親屬等合適成年人到場等。此外,《指引》還分別細化了三類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標準和服務要求。
內容解讀
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張雪梅介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指引(試行)》適用於法律援助承辦機構、法律援助承辦人員辦理的三類案件。
張雪梅:這個指引適用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學生傷害事故等三類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他接受委託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師,也可以參照執行。
《指引》規定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應當遵守《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
張雪梅: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遵循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等工作原則,符合兼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權益的雙向保護,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傷害,加強跨部門多專業合作,積極尋求相關政府部門、專業機構的支持等要求。
《指引》規定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在收到指派通知書後及時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在與未成年人交談、見面及具體辦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張雪梅:例如,與未成年人溝通時不得使用批評性、指責性、侮辱性以及有損人格尊嚴等性質的語言;會見未成年人,優先選擇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場所;會見未成年當事人或未成年證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親屬等合適成年人到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