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清股

未付清股是付清股的對稱。股款未繳足的股份。已開發國家的公司法對於未付清股均有嚴格的規定措施,促使其持有者付清股金。例如,德國《公司法》規定,沒有及時交付所要求的款項的股東,要從到期開始算起支付款項5%的年息。也可以確定一個有警告的延長期限,期滿後公司將宣布他們不再擁有其股票和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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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清股的內容

投資者認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份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全部股款,繳款方式,既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不論採取何種繳款方式,持股者只要尚未全部交清認購股份的股金,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就是“未付清股”。
西方國家常採用多種措施督促未付清股持有者及早繳足全部股款,從而將未付清股轉化為付清股。如德國公司法規定,超過一定期限未繳足全部股款的股東,從到期日算起要加付相當於年息5%的股款款項。也有的國家確定一個警告性的延長期限。如超過延長期仍未繳清全部股款的,公司將宣布他們將不再擁有認購的該公司股票及已經支付的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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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股

參考文獻

1 黃運武主編.現代企業制度大辭典.武漢工業大學出版社,2001.1.
2 鄔名揚 王成棟主編.中外現代企業制度與中國企業改造(辭語解釋卷).企業管理出版社,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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