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8年12月23日,《木工(材)車間安全生產通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2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工(材)車間的作業環境、平面布置、防火與防爆的要求、設備與安全裝置、安全操作、安全管理與教育等。
本標準適用於原木製材、配料倉庫、木製品加工、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材)車間。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5226.1—2002 機械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IEC602041:2000,
IDT)
GB12557 木工工具機 安全通則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34—2004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
3 術語
3.1木工 狑狅狅犱狑狅狉犽犻狀犵
木材的機械加工,不包括手工和三板製造加工。
3.2木工(材)車間 狑狅狅犱狑狅狉犽犻狀犵狊犺狅狆
單純的木材加工車間(工廠)、單純的木製品(木器、木模、模型、家具、門窗、三板的二次加工)製造車間(工廠),也指木材與木製品綜合的加工車間。
3.3車間(工廠) 狊犺狅狆
企業生產的基本實施組織。車間一般指有適度的規模,承擔一個或多個獨立產品或部件的生產加工任務。
3.4三板 狑狅狅犱犫犪狊犲犱狆犪狀犲犾狊
泛指木質人造板,主要是指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
3.5粉塵收集系統 犱狌狊狋犮狅犾犾犲犮狋犻狅狀狊狔狊狋犲犿
為收集粉塵和木屑而專門設計的氣動輸送系統。它能將粉塵和木屑從其產生的源頭(通常有多個源頭)輸送到除塵系統。
3.6粉塵收集器 犱狌狊狋犮狅犾犾犲犮狋狅狉
用於將粉塵和木屑與氣流分離的任何裝置,包括且不限於:旋風分離器、介質型過濾器(布袋式除塵器)和敞開式集塵器。
3.7含水率(濕度) 犿狅犻狊狋狌狉犲犮狅狀狋犲狀狋(狑犲狋犫犪狊犻狊)
樣品通過乾燥處理後所減少的質量(即排出水分的質量)的最大值與樣品原來質量的百分比。
3.8氣動輸送系統 狆狀犲狌犿犪狋犻犮犮狅狀狏犲狔犻狀犵狊狔狊狋犲犿
包括材料進給裝置、氣屑分離機、封閉的管道系統,以及將可燃固體顆粒通過空氣或其他氣體從一處運到另一處的氣體傳送裝置。
3.9
木製品 狑狅狅犱
纖維質材料,源自木材或以下但不限於以下材料:麥桿、亞麻、甘蔗渣、椰子殼、玉米桿、大麻纖維、穀殼、紙或其他木材替代品或輔助產品。
3.10
木屑(木粉塵) 狑狅狅犱犱狌狊狋
3.10.1易燃木屑(木粉塵) 犱犲犳犾犪犵狉犪犫犾犲狑狅狅犱犱狌狊狋
平均直徑小於或等於420μ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於25%。
3.10.2乾燥不易燃木屑(木粉塵) 犱狉狔狀狅狀犱犲犳犾犪犵狉犪犫犾犲狑狅狅犱犱狌狊狋平均直徑大於420μ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於25%。
3.11照度 犻犾犾狌犿犻狀犪狀犮犲
見GB50034—2004中2.0.6。
3.12局部照明 犾狅犮犪犾犾犻犵犺狋犻狀犵
見GB50034—2004中2.0.15。
4 作業環境
4.1 溫度4.1.1 防暑
4.1.1.1 車間作業地點夏季空氣溫度,應按車間內外溫差計算。其室外溫差的限度,應根據實際出現的本地區夏委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確定,不得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4.1.1.2 當作業地點氣溫≥37℃時應採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並應減少接觸時間。
4.1.1.3 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內氣溫不應高於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4.1.2 防寒
4.1.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8℃的月份在三個月及三個月以上的地區應設集中採暖設施;出現≤8℃的月份為兩個月以下的地區應設局部採暖設施。
4.1.2.2 集中採暖車間,當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築面積較大時(≥50m),僅要求工作地點及休息地點設局部採暖設施。
4.1.2.3 冬季採暖室外計算溫度等於或小於-20℃的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放而受冷空氣的侵襲,應根據具體情況設定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
4.1.2.4 生產時用水較多或產生大量濕氣的車間,設計時應採取必要的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4.1.2.5 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透,冬季需要採暖的車間,圍護結構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氣,圍護結構不包括門窗。
4.2 通風
4.2.1 木工車間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氣循環。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規定。
4.2.2 車間生產中會產生大量粉塵的設備,應有單機吸塵或集中吸塵的設施,車間空氣中的木屑(木粉塵)濃度不得高於3mg/m。
4.3 照明
4.3.1 木工車間照明應符合GB50034的有關規定。
4.3.2 木工車間的工作空間應有良好的照明。白天採用天然照明時,應避免太陽光直射到工作檯。當照明不足時,應增加局部照明。
4.3.3 工作照明應符合表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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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業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選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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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木工車間照明要求
4.3.4 照明不得採用有色光源,也不得干擾光電安全防護裝置。
4.3.5 照明器應定期維修保養,保持表面清潔。
4.3.6 照明設備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應不會因正常加工所產生的熱量或設備故障等因素造成火災隱患。
4.4 噪聲與振動
4.4.1 各類木工工具機空運轉時的噪聲限值應符合GB12557的規定。
4.4.2 噪聲和振動強度較大的生產設備應安裝在單層廠房或多層廠房的底層;對振幅、功率大的設備應設計減振基礎。
4.4.3 工作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8h,噪聲聲級衛生限值為85dB(A)。對於操作人員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h的場合,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接觸時間減半,噪聲聲級衛生限值增加
3dB(A)的原則,確定氣噪聲聲級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過115dB(A)。
5 平面布置
5.1 一般要求
5.1.1 木工車間生產線的工藝流程應順暢,儘量避免返回,便於生產管理。各功能區域套用區域線劃分。區域線一般寬為50mm,用白色或黃色(安全通道用綠色)材料塗覆或鑲嵌在車間地坪上(鑲嵌區域線不得高出地坪)。
5.1.2 車間工作地面應平整、堅固,且能承受工作時規定的荷重。
5.1.3 車間工作地面應經常保持清潔。在工作地周圍地面上,不允許存放與生產無關的物料。
5.1.4 車間平面布置的防火、防爆要求應符合第6章的規定。
5.2 木工工具機和其他設備的布置
5.2.1 木工工具機(設備)的布置應留有與產品品種、批量相適應的堆料場地。並考慮生產時上下料用地及廢品、半成品的過渡性堆放。同時還要考慮工輔器具箱(架)等擺設位置,使各工具機(設備)之間的生產活動不相互干擾。
5.2.2 凡有多人操作的工具機(設備),其操作台的布置應確保操作人員能彼此相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