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是由期貨業協會制定的管理規定,以規範期貨居間人的居間經紀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futures broker management measures
- 實質:居間經紀行為
- 特點:維護期貨交易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期貨居間人的居間經紀行為,維護期貨交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控制市場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公司確定居間人身份的依據,是公司期貨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業務時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居間業務的居間人。
第二章
居間人身份及行為的確定
第三條 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契約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契約的中介服務。期貨居間人,又稱
客戶經理,是指獨立於公司和客戶之外,接受期貨公司委託,獨立承擔基於居間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
第四條 居間人與期貨公司沒有隸屬關係。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所訂立期貨經紀契約的當事人。
第五條 期貨公司的在職人員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第三章
居間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居間人的權利:
1、根據居間契約的規定,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契約的機會或中介服務。
2、居間人因從事居間活動付出的勞務,有按契約約定向公司獲取酬金的權利。
第七條 居間人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2、參照執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3、遵守期貨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4、遵守居間服務準則:
忠實準則: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自己的中介義務,積極促進投資者與期貨公司期貨經紀契約,不得阻饒妨礙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的簽約活動,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告之義務:如實向投資者告知有關簽訂契約事項,特別要向投資者闡述從事期貨交易存在的風險,如提供《風險揭示說明書》等,不得故意隱瞞投資期貨的風險或故意擴大投資期貨的利益,不得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更不允許進行欺詐活動。
不作為準則:不得為《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介紹、提供簽訂《期貨經紀契約》的機會。
禁止越權代理:居間人僅作為提供“報告訂立契約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契約的中介服務”;無權代理簽訂《期貨經紀契約》;無權代簽交易月帳單,無權代理客戶委託下達交易指令,無權代理客戶委託調撥資金。
保密準則:居間人應按約定為期貨公司保守商業機密,為投資者保守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不得泄露。
實名原則:在從事期貨居間活動時,居間人不得隱瞞身份。
第四章
居間人管理
第八條 公司所有居間人日常工作由市場行銷總部管理,檔案由公司市場行銷總部統一管理, 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 公司應對居間人的真實身份予以確認,同時要求居間人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居間人應提供的材料:個人情況簡介,包括詳細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工作經歷等;身份證複印件等。
第十條 居間人與公司簽訂居間契約後,方可進行居間業務,並據此行使有關權利,承擔有關義務,接受有關制度約束。
第十一條 居間契約體現的基本特徵是中介性及有償性,《居間契約》與《期貨經紀契約》是兩份獨立契約。
第十二條 居間人在拓展業務時,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公司為居間人建立檔案,並對居間人及其介紹來的客戶進行分別登記按類管理。
第五章
居間人違約責任及處罰
第十四條 居間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居間契約:
1、利用期貨居間人身份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的。
2、以期貨居間人的名義從事期貨居間以外的經紀活動的。
3、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共擔風險承諾的。
4、為客戶提供集中交易場所,以公司名義設立經營服務網點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有損於公司利益和客戶利益的的行為。
第十五條 居間人應認真按照本規定進行自律管理。發生糾紛的,應及時公司和投資者進行溝通,積極解決。違反居間契約及有關規定,後果嚴重的,除應承擔相應責任外,公司將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在業界予以通報,同時向監管部門備案,請求監管部門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進行規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期貨業協會制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