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1985 年 7 月中國全國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委員(擴大)會議討論通過,1986 年 5 月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共 5 章 13 條。規定:全國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是審查朝鮮族中國小(包括中師、幼師、幼稚園)的自擬教學大綱和自編、編譯教科書以及審查翻譯教材翻譯質量的常設機構,主要審定和審查:(1)全國朝鮮族中國小通用的各門課程教學大綱;(2)延邊教育出版社自編、編譯的各門課程的教科書;(3)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編寫或編譯的教科書;(4)集體或個人編寫、編譯的,經教育行政部門或高等學校審查推薦,可供全國朝鮮族中國小通用或一定範圍內使用的教科書;(5)翻譯教材。
對各科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審查、審定原則:(1)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指導思想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必須符合教育方針、法令、中國小任務、培養目標、學制、教學計畫的規定和要求。(2)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內容必須體現“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精神,體現本門學科的特點。(3)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內容必須有利於啟迪學生智力和培養學生的能力,要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4)教科書的內容和形式,必須有利於祖國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民族政策的落實,本民族優秀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5)翻譯教材內容必須準確無誤,文字表達和用詞必須符合朝鮮民族語言的特點規律,符合規範化要求。教材審定分初審、複審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