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魯孟

朝魯孟

朝魯孟,曾用名朝樂孟,男,1971年8月出生,蒙古族,內蒙古臨河人,碩士研究生,199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9月參加工作。曾任包頭市達茂旗旗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魯孟
  • 民族:蒙古族
  • 籍貫:內蒙古臨河
  • 出生日期:1971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依法雙開,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89年9月至1993年7月,內蒙古農牧學院草原科學系草原專業學習;
1993年7月至1993年9月,待業;
1993年9月至1995年5月,達茂旗巴音敖包蘇木團委書記兼黨政秘書;
1995年5月至1999年4月,達茂旗政府辦公室牧業秘書;
1999年4月至2002年4月,達茂旗畜牧業局副局長;
2002年4月至2002年10月,達茂旗新寶力格蘇木黨委副書記、政府蘇木達;
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達茂旗新寶力格蘇木黨委書記;
2004年3月至2006年2月,達茂旗希拉穆仁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旅遊管委會主任;
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達茂旗旅遊局局長(其間: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內蒙古農業大學生態學院農業推廣碩士專業學習);
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達茂旗政府辦副主任(保留正科級待遇);
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達茂旗明安鎮黨委書記;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達茂旗百靈廟鎮黨委書記;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達茂旗旗委常委、統戰部部長、達茂旗百靈廟鎮黨委書記;
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達茂旗旗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03月31日,經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批准,包頭市達茂旗旗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朝魯孟因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犯罪,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4月4日,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對原包頭市達茂旗旗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朝魯孟決定逮捕,案件審查起訴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8年5月23日,包頭市紀委監委對達茂旗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朝魯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朝魯孟在任達茂旗旗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夥同時任百靈廟鎮鎮長董偉(另案處理)將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挪作他用;在任明安鎮黨委書記、百靈廟鎮黨委書記和旗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中,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問題涉嫌犯罪。  
朝魯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任職於基層地區卻不思為民謀利,將本套用作惠民之舉的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當做“可覓之材”。個人私慾膨脹,將公款當做“提款機”,放任自己肆意侵吞、任意揮霍,並使用公款報銷個人房屋裝修等費用,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依然不收斂、不收手,情節惡劣。作為地區、部門的主要領導,將主體責任束之高閣,授意他人為其虛開發票處理賬目,多名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其行為污染了任職地區、部門的政治生態。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包頭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監委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包頭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朝魯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12日,包頭市達茂旗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朝魯孟涉嫌貪污罪一案在包頭市青山區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人朝魯孟,曾用名朝樂孟,48歲,案發前系包頭市達茂旗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因涉嫌貪污罪,於2018年3月22日被包頭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3月30日經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次日被包頭市公安局逮捕,案件由包頭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
青山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朝魯孟貪污犯罪事實。
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朝魯孟在任達茂旗明安鎮黨委書記期間,與明安鎮時任鎮長王某某(另案處理)議定,二人可從單位備用金中支取公款使用,之後再想辦法平賬。以此方法,朝魯孟先後從出納徐某某處支取公款總計1651200元,後由會計段某某和出納徐某某找來虛假的工程費、項目建設費、汽車修理費等發票,經王某某簽批後平賬。經查,朝魯孟所支公款全部用於個人支出。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朝魯孟在任達茂旗百靈廟鎮黨委書記期間,與百靈廟鎮時任鎮長董某(另案處理)議定,二人可從單位備用金中支取公款使用,之後再想辦法平賬。以此方式,朝魯孟從會計根某處支取公款總計929200元,後以虛增工程項目支出款項、虛構工程項目等方式,經董某簽批後平賬。經查,朝魯孟所支公款全部用於個人支出。
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朝魯孟擔任達茂旗旗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從財務人員烏某、烏雲某、僧某處支取公款總計305100元,後朝魯孟指使烏某等人虛開工程費、電腦耗材費、修車費等發票對支取的公款進行平賬。經查,朝魯孟所支公款全部用於個人支出。
2013年4月,被告人朝魯孟指示達茂旗百靈廟鎮分管環衛工作的人大主席劉某明(另案處理)裝修其位於達茂旗百靈廟鎮鹿鳴山莊小區的個人住宅,劉某明介紹王某文(另案處理)承擔其住宅的裝修。2014年1月,住宅裝修完畢後,劉某明指使王某文將住宅裝修費用94734元以維修廁所的名義開具虛假髮票後,由董某審批,用公款報銷該筆費用。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朝魯孟從達茂旗眾大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賒購了空調、電視機等價值35670元家用電器。2013年12月,朝魯孟指示時任達茂旗百靈廟鎮政府辦公室主任劉某某(另案處理)為其處理此費用,劉某某按其指示經董某審批,用購置辦公用品的發票從百靈廟鎮政府套取現金35670元後支付了其購買家電款。
青山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朝魯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總計3015904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法律,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朝魯孟經電話通知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正在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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