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縣國土資源局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朗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朗縣
  • 對象:土地、礦產、測繪管理
  • 類型:國家、自治區、地區
(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有關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複議。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利用和保護規劃、測繪工作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編制全縣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參與報自治區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的審核。
(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監督檢查土地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縣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縣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計畫;按照許可權開展國土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實施本縣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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