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旅遊接待獎勵辦法(試行)

朔州市旅遊接待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拓展客源市場,鼓勵我市涉旅單位積極外聯,組織境內外遊客來我市旅遊的積極性,促進全市旅遊業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境內外旅行社、分社(以下統稱旅行社)。
第二章 獎勵細則
第三條 大宗旅遊接待是指一次性來朔州30人以上的包機團隊,100人以上的大巴團隊,200人以上的專列團隊,20台以上、每台不少於4人的自駕車旅遊團隊,交由我市旅行社負責接待,並在朔州市住宿一晚以上、遊覽1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的旅遊接待。旅遊包機須在朔州市附近機場落地,旅遊專列須在朔州市周邊火車站(高鐵站)停靠,大巴團隊、自駕游團隊須是同一時間、來自朔州市以外的同一地區、統一行程的團隊(以車輛抵離朔州市的高速公路發票為依據)。
第四條 大宗旅遊獎勵標準:
(一)旅行社組織包機團隊,在我市住宿一晚、遊覽1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的,獎勵2萬元;在我市住宿兩晚以上、遊覽2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的,獎勵3萬元。
(二)旅行社組織大巴團隊,在我市住宿一晚、遊覽1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的,獎勵100元/人;在我市住宿兩晚以上、遊覽2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的,獎勵180元/人。
(三)旅行社組織專列團隊,在我市住宿一晚、遊覽1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的,獎勵200元/人;在我市住宿兩晚以上、遊覽2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的,獎勵300元/人。
(四)旅行社組織自駕車旅遊團隊,在我市住宿一晚、遊覽1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的,獎勵1萬元;在我市住宿兩晚以上、遊覽2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的,獎勵2萬元。
(五)對於在淡季接待的大宗旅遊,獎勵標準在此基礎上增加獎勵20%(淡季時間為11月到次年3月底)。
第五條 旅遊直通車獎勵標準:
旅行社使用有資質的旅遊營運車輛開通周邊機場至山陰廣武、懷仁金沙灘、應縣木塔、右玉殺虎口的定線、定點、定時、定價旅遊直通車線路,年度開行150班次(17座以上旅遊大巴)以上,按每車每公里2.5元給予專線線路補貼。
旅行社使用有資質的旅遊營運車輛開通至市內朔城區崇福寺、懷仁金沙灘、應縣木塔、右玉殺虎口、桑乾河溫泉歡樂谷、平魯明海湖、山陰廣武的定線、定點、定時、定價旅遊直通車線路,年度開行200班次(17座以上旅遊大巴)以上,按每車每公里2元給予專線線路補貼。
第六條 對於企業、協會引進、承接國際、國內大型會議(會展)及賽事(經相關部門批准或備案)交由我市旅行社接待的獎勵標準:
(一)組織接待域外來朔過夜100人以上的會議(會展)獎勵1萬元,200人以上的獎勵3萬元,300人以上的獎勵5萬元;
(二)組織接待域外來朔過夜100人以上的各種賽事,獎勵300元/人。
第七條 旅行社累計獎勵標準:
旅行社累計獎勵按年度接待總人數計算。
(一)朔州市旅行社接待入境遊客來朔過夜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獎勵20元/人;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獎勵25元/人;3000人以上的,獎勵30元/人。
(二)朔州市旅行社接待國內遊客來朔過夜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的,獎勵20元/人;8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獎勵25元/人;10000人以上的,獎勵30元/人。遊覽1個4A級以上收費景區,不過夜達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的,獎勵10元/人;8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獎勵15元/人;10000人以上的,獎勵20元/人。
(三)已獲得包機、大巴、專列、自駕車旅遊團隊、會議(會展)及各種賽事獎勵的,不再享受累計獎勵。
第三章 申報審批
第八條 申報審批流程:
(一)申請大宗旅遊獎勵的旅行社須在團隊到達前5天向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大宗旅遊接待獎勵申請表》,團隊在朔期間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要進行現場查驗並填寫《大宗旅遊獎勵現場查驗情況表》,團隊離朔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審核,並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備案存檔,預算下達後2個月內兌現獎金;
(二)申請旅遊直通車獎勵的旅行社須提前20天向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旅遊直通車獎勵申請表》,直通車運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審核,並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備案存檔,預算下達後2個月內兌現獎金;
(三)申請會議(會展)及各種賽事獎勵的旅行社須提前10天向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會議(會展)及賽事獎勵申請表》,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要進行現場查驗並填寫《會議(會展)及賽事現場查驗情況表》,旅行社於會議(會展)、賽事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審核,並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備案存檔,預算下達後2個月內兌現獎金;
(四)申請累計獎勵的旅行社須在每月底前向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旅遊累計接待人數登記表》,必須於當年度12月1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審核,並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備案存檔,2個月內兌現獎金。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大宗旅遊獎勵。
1.《大宗旅遊接待獎勵申請表》;
2.外地旅行社與朔州市旅行社的委託接待協定;
3.旅行社與航空公司或航空代理公司簽訂的包機協定、鐵路調度計畫、命令等有關材料,大巴團隊、自駕車旅遊團隊抵離朔州市高速公路的發票複印件;
4.團隊行程表與旅行團成員名單表;
5.旅行社與旅遊汽車公司簽訂的租車契約、酒店入住契約(包括入住名單)、住宿費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
6.景區門票結算憑據或景區出具的證明。
(二)旅遊直通車獎勵。
1.《旅遊直通車獎勵申請表》;
2.申報企業與直通車景區的合作協定書;
3.旅遊直通車接待遊客匯總表;
4.每班次與景區結算憑據,景區提供的證明。
(三)會議(會展)及賽事獎勵。
1.《會議(會展)及賽事獎勵申請表》;
2.主辦方委託檔案、資質、承辦契約、方案(秩序冊);
3.酒店入住契約(包括入住名單)、住宿費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會場的證明材料;
4.參會人員的名單及身份證複印件。
(四)旅遊累計獎勵。
1.《旅遊累計獎勵申請表》;
2.每個旅行團成員花名冊;
3.外地旅行社與朔州市旅行社的委託接待協定;
4.酒店入住契約(包括入住名單)、住宿費發票、租車契約的原件及複印件;
5.團隊行程表與導遊派團單複印件。
第四章 獎勵資金來源及使用原則
第十條 獎勵資金從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由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核定額度,市財政局按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使用要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按時兌現。
第五章 兌現獎勵資金的紀律規定
第十二條 兌現獎勵資金必須遵守的紀律規定:
(一)申報獎勵的單位必須做到遵紀守法,依法納稅,服從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全年無重大旅遊質量投訴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二)申報獎勵的單位不得存在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申報獎勵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獎勵資格,追回獎勵資金,取消一切評優資格,處分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全行業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上述所指“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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