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民營經濟發展30條

服務民營經濟發展30條

2017年8月,為更好促進重慶市民營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營造“親商、安商、護商”良好氛圍,打造優質高效、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市公安局發布30條服務民營經濟新舉措,緊扣民營經濟發展的痛點、難點和堵點,提出針對性措施,解決企業實際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服務民營經濟發展30條
  • 主辦單位:重慶市公安局
為確保各項措施能夠真正解決重慶市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痛點”“難點”和“堵點”,重慶市公安局在2017年7月至8月先後邀請市工商聯負責人,我市部分民營企業家、外地在渝民營企業家、小微企業家代表,分批進行座談,就民營企業發展需要公安機關做什麼、公安機關服務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下一步怎么做等方面,廣泛徵求意見。新出台的30條舉措分為最佳化行政管理、嚴打違法犯罪、規範執法行為等五個方面。30條新舉措中還對嚴打執法犯罪和規範執法行為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對民營企業的報警求助,要嚴格落實首接首辦責任制,嚴厲打擊針對企業負責人的違法犯罪,全力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對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嚴格依法辦理,審慎使用強制措施,建立涉企執法報告制度,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鄧恢林表示,30條已經公布,當前關鍵是要狠抓落實,確保不打折、不走樣。全市公安機關要深化服務理念,全力助推發展,切實做到服務好、不干擾,幫好忙、不添亂,多設“路標”、不設“路障”。要嚴格落實責任,狠抓貫徹實施,切實做到說了算、定了乾、馬上辦,堅決杜絕推諉、扯皮等現象。
服務民營經濟發展30條具體內容如下:
1.民營企業引進的專家、學者、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在民營企業就業的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人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增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方便民營企業員工就近辦證。
2.定期向涉及民生的民營企業提供車駕管業務上門服務,集中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業務辦理;向有大型公路客車、大型旅遊客車、危化物品運輸車、校車、“營轉非”大客車、租賃大客車、非營運大客車七類重點車輛的民營企業提供免費換髮專段號牌服務。
3.組建消防技術服務團隊,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和滅火救援基礎工作等提供“點對點”的技術諮詢服務。
4.民營企業的負責人和員工,因緊急商務活動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提供24小時急事急辦服務。
5.聘僱外籍員工的民營企業,有10人以上外籍員工集中申請簽證證件的,可提供預約辦證、上門面簽和法制宣講服務。
6.針對民營企業申請的公開事項,依法提供轄區有關情況,為投資決策、項目布局、經營發展提供參考;為民營企業量身定製法律知識培訓,提供風險防控意見建議。
7.指導民營企業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社區民警上門排查干擾企業建設、侵害企業權益、擾亂企業秩序等治安隱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企業安全穩定。
8.下放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許可的審批許可權至區縣公安機關,方便企業就近辦理。
9.將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將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的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將典當業特種行業行政許可時限,由20日縮短為10日;對500平方米以下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辦理時限,由13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10.取消公章刻制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初次登記需刻制公章的民營企業可直接到公章刻制企業刻制公章。申報設立民營保全企業的,由提交紙質材料審核,改為網上提交、網上審批。
11.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獲市商務委許可備案的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可設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辦理相應的機動車業務;獲質監部門計量認證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可代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符合資質的醫院可辦理機動車駕駛人體檢業務;引導民營企業按市政府政策規定參與考場建設。
12.在貨車限行區域內,有通行需求的從事鮮活物品(菜籃子)、糧油、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快遞等民生物品運輸的民營企業載貨車輛,可申請辦理通行證。
13.民營企業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時,公安消防部門能夠自行核查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等合法身份和資質等級證明檔案,以及部分前置消防許可檔案,企業可不再提交。分類製作消防審批申報資料告知清單和示範樣本,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
14.民營企業申請《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時,公安機關自行核查其工作人員的學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以及從事翻譯、會計、律師等職位的人員從業資格證明,企業不再提交。
15.對來渝與民營企業洽談商務的外籍華人,可簽發5年以內多次入出境有效簽證;對在民營企業工作需長期居留的外籍華人,可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民營企業聘僱的博士研究生學歷外籍華人,或聘僱的外籍華人在渝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我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於6個月,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16.對民營企業聘僱的外國人,已連續兩次申辦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情形的,可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17.民營企業聘僱的外籍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辦妥工作許可證明的,可在公安機關口岸簽證部門申請工作簽證入境;來不及辦理工作許可證明的,可憑企業出具的邀請函件在公安機關口岸簽證部門申請人才簽證入境。
18.對民營企業的報警求助,嚴格落實首接首辦責任制,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對社會影響大、危害嚴重的案件,實行專案偵辦、掛牌督辦。
19.嚴厲打擊針對企業負責人的故意傷害、綁架、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以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黑惡勢力、地方宗族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營造安全穩定的發展環境。
20.嚴厲打擊契約詐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直接侵害企業合法權益和串通投標、商業賄賂等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經濟犯罪,創造公平公正的生產經營環境。
21.嚴厲查處聚眾鬥毆、惡意阻工、尋釁滋事、暴力討債等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全力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22.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商業秘密、假冒註冊商標等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維護企業創新動力和品牌權益。
23.對涉企案件全力開展追贓挽損,最大限度減少財產損失,依法啟動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對涉案資產依法及時返還。
24.嚴格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不正當經濟活動與經濟犯罪、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妥善化解處理因債務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依法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25.建立涉企執法報告制度,公安民警到民營企業辦理案件或開展安全檢查時,除法律規定的緊急情形外,需向所在執法辦案單位負責人報告,儘量避免對企業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
26.嚴格依法辦案,審慎使用拘留、逮捕、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偵查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27.加強同其他省市執法協作,對涉及我市民營企業的跨省市重大案件,主動對接、積極協作,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28.成立市公安局服務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經偵總隊,負責統籌各警種服務民營經濟的政策措施,收集掌握民營企業意見建議,適時開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專項打擊整治行動。
29.會同市工商聯等部門建立警企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民營企業代表座談會,通報有關情況、了解企業需求、徵求工作建議、研究解決問題。建立服務平台、開通微信公眾號、設立24小時舉報投訴和諮詢服務電話,暢通民營企業同公安機關的聯繫渠道,增強警企協作合力。
30.對民營企業投訴反映執法辦案和管理服務方面的突出問題,5個工作日內回復辦理情況並限期整改;對涉嫌違法違紀的公安民警,先行停止執行職務,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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