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借貸的律例

【有關借貸的律例】(Laws on debit and credit)《舊約》律法書對猶太人的借貸作了各種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關借貸的律例
  • 外文名:Laws on debit and credit
主要有:
1、第7年過後,債主不可追討借款(申15:2)。
2、不可袖手不協助窮人,應照他所欠缺的借給他(申15:7)。
3、但第7年臨近時,債主可拒絕借貸給窮人(申15:9)。
4、當債務人不能還款時,債主不可苦苦追討(出22:24)。
5、借給同族猶太人的款項不可取利(利25:37)。
6、不可向取利的猶太人(弟兄)借款(申23:20)。
7、不可以保證人、見證人,或擬定契約人的身份參與收取利息(出22:25)。
8、不可用暴力向債務人收取抵押(申24:10)。
9、當窮人需要時,不可取去他的當頭(申24:12)。
10、不可從寡婦那裡取得當頭(申24:17)。
11、不可取他人賴以維生的東西作抵押(申24:6)。
12、不可否認借據等的存根(利19:11)。
13、借財物給貧窮的弟兄時不得取利(出22:24)。
14、借財物給外邦人時可以取利(申23:19,20)。
15、當債主需要時,應把財物還給他(出22:25;申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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