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判刑或有條件釋放罪犯轉移監督示範條約
通過日期 聯合國大會1990年12月14日第45/119號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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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根據尊重國家主權和管轄權的原則以及不干涉國家內政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互助,相信此種合作應促進公理正義、被判刑者的社會安置和罪行受害者的利益,銘記對有條件判刑或有條件釋放的罪犯進行轉移監督可有助於更多地採用監外教養辦法,意識到在罪犯本國進行監督而不是在罪犯沒有根源的國家執行處刑,也有助於罪犯早日更有效地重新參與社會,因此,深信促進在罪犯的通常居住國對有條件判刑或有條件釋放的罪犯進行監督將可促進罪犯的社會改造和更多地套用監外教養辦法,
茲協定如下:
第1條 適用範圍
1. 如依據法院最終判決確定某人的罪行並對其已採取下列措施者,本《條約》應可適用:
(a) 給予緩刑而未宣判處刑;
(b) 給予剝奪自由的緩期處刑;
(c) 給予判刑,但在判刑之時或之後全部或部分地減輕執行(假釋) 或有條件地予以緩刑。
2. 作出判決的國家(判刑國) 可要求另一國(執行國) 負責實施判決的條件(轉移監督) 。
第2條 聯繫渠道
轉移監督的請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請求書、佐證檔案和隨後的函件應通過外交渠道在法務部或締約國指定的任何其他當局之間直接傳遞。
第3條 所需檔案
1. 轉移監督的請求書應載有被判刑者的身分、國籍和住處的所有必要資料。請求書應附有本《條約》第1條所提及的任何法院判決原件或副本和一份證明該項判決為最終判決的證書。
2. 作為請求轉移監督的佐證而提交的檔案應附有以被請求國語文或該國可接受的另一種語文提出的譯文。
第4條 證明和認證
按照本國法律規定並除雙方另有決定外,轉移監督的請求書及其佐證檔案以及應此項請求而提供的檔案及其他材料均無須證明或認證。
第5條 對請求作出決定
執行國主管當局應審查對該項監督請求採取何種行動,以便根據其本國法律儘可能完全按照請求行事,並應迅速將其決定通知判刑國。
第6條 兩國共認罪行
轉移監督的請求只有在據以提出請求的行為如發生在執行國領土屬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才能遵照執行。
第7條 拒絕之理由
執行國如拒絕接受轉移監督的請求,應將拒絕的理由通知判刑國。在下列情況下可拒絕接受:
(a) 被判刑者並非執行國的通常居民;
(b) 該行為系軍法範圍內的罪行,而並非普通刑法範圍內的罪行;
(c) 該犯罪行為與賦稅、課稅、關稅或兌換有關;
(d) 執行國認為該犯罪行為屬政治罪行;
(e) 執行國在按其本國法律由於時限已過而撤銷的情況下,不再能進行監督或執行處罰。
第8條 被判刑者之立場
不論已被判刑或還在受審的人,均可向判刑國表示其關心轉移監督以及願意履行所限定的任何條件。同樣,其合法代表或至親也可表示這種關心。在適當情況下,締約國應將本條約規定下的各種可能性告訴罪犯或其至親。
第9條 受害者之權利
判刑國和執行國在轉移監督中應確保罪行受害者的權利,特別是受害者追復原物或取得賠償的權利不應由於此種轉移監督而受到影響。遇受害者死亡,本規定應相應地適用於受害者的受撫養人。
第10條 轉移監督對判刑國之意義
執行國接受實施在判刑國所作出判決條件這一責任,應致使判刑國執行處刑許可權消失。
第11條 轉移監督對執行國之意義
1. 經協定而轉移的監督和其後程式應按執行國法律進行。只有該國具有撤銷的權利。該國可在必要範圍內修改所規定的條件或措施以使之適應其本國法律,但是修改的條件或措施就其性質和期限而言不得比在判刑國所宣判的為嚴。
2. 執行國如撤銷有條件判刑或有條件釋放,應按其本國法律執行處刑,但不得超過判刑國所加的限度。
第12條 複審、赦免和大赦
1. 只有判刑國有權對任何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申請作出裁決。
2. 締約國雙方均可根據本國憲法或其他法律給予赦免、大赦或減刑。
第13條 通報情況
1. 締約國應於必要時就有可能影響在執行國內的監督措施或執行措施的一切情況互通信息。為此,它們應將任何可能與此有關的決定副本送交對方。
2. 監督期屆滿後,執行國經判刑國提出請求,應向其提供一份有關被監督者行為和遵守所規定措施情況的最終報告。
第14條 費用
除判刑國和執行國另行商定者外,執行國內的監督和執行費用不應得到償還。
第15條 最後條款
1. 本條約須經[批准、接受或核可]。[批准、接受或核可]書應儘快交換。
2. 本條約應於交換[批准、接受或核可]書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3. 本條約適用於其生效後提出的請求,即使有關的行為或不行為發生
在該日期之前。
4. 締約國任何一方均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廢除本條約,此項廢除應
在對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籤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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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訂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條約具____________文和__________________文,[兩種/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