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效多數
- 形式:1/2票數
- 性質:人為規定
- 特點:較為寬鬆
以絕對多數為例,它要求獲得超過全體有資格投票人的1/2的票數,那么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以全體有資格投票人為條件,有效多數為1/2。以簡單多數為例,要求到會人數的1/2通過即可,即以到會人數為條件,有效多數也是1/2。在這兩種情況下,有效多數均為1/2,但是它們的前提條件是不一樣的。
比如一個100人的團體,在絕對多數下,要至少51人的同意才能通過相關方案;而在簡單多數下,如果有80人出席投票會議,只要獲得41票以上的票數就可以通過相關方案。
在實踐中,某股東要有股份公司實際的最大決策權,則持有的股票數額必須達到決策所需的有效多數。
現在,歐盟實行的就是“有效多數表決制”,歐盟通過任何決議都必須有55%的歐盟國家並代表歐盟總人口65%以上的成員國投票支持,即“新的雙重多數表決制”,而不再依據尼斯條約形成的所謂加權票數。
以下詳細說明“有效多數表決制”的發展情況。
歐盟理事會的表決機制
作為歐盟主要的決策和立憲機構,歐盟理事會自誕生之日起,就傾向於儘可能採用“一致通過”表決機制實現決策。但這一機制在實踐中並不容易執行,特別是隨著歐盟成員國數量的增加,“一致通過”表決機制的運用越來越困難,於是就產生了“簡單多數”表決機制和“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其中“有效多數”表決機製成為歐盟理事會的主要表決機制。
一、“一致通過”表決機制
在一些意義重大的問題上,歐盟理事會採用了“一致通過”表決機制,其範圍主要包括:外交與安全、內政司法、稅收、憲法事務、社會保障機制、能源、文化、工業和與已開發國家簽署協定等。
二、“簡單多數”表決機制
“簡單多數”表決機制主要用於對程式性決定進行投票表決。歐盟每個成員國只有一票,一項決定以贊同票的多少決定是否被通過。
三、“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理事會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由來已久。1987年生效的《單一歐洲法令》、1993年生效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和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都進一步擴大了“有效多數”表決機制的適用範圍。目前,在涉及內部市場、某些教育事務,以及環境、消費者事務和歐盟區域發展基金等問題時一般都會採用“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理事會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又分為以下三種:
一、日前正在使用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在這個表決機制中,歐盟15個成員國視其在歐盟中地位和影響力的不同,分別擁有兩票到10票的表決權。歐盟理事會的總票數為87票,有效多數為62票。這種“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將運用到2004年5月1日。
二、擴大後使用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自2004年5月1日10個準成員國加入歐盟至同年11月1日,歐盟理事會將使用過渡性表決機制。但從2004年11月起,歐盟理事會將採用《尼斯條約》中規定的新版“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即總票數為321票,有效多數為232票並能夠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員國。
三、正在制定中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正在制定的“歐盟憲法”對“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又有更新,要求有效多數能夠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員國和60%以上的歐盟人口。歐盟計畫從2009年11月起執行這一表決機制,但目前歐盟成員國和準成員國對該表決機制存在很大分歧。
2007年6月,參加歐盟峰會的27國首腦在布魯塞爾就替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新條約草案達成協定,如何改革歐盟理事會的表決機制是此次峰會上最引人注目的分歧之一。各方最後同意,“雙重多數表決”制將從2014年開始實施,並允許有3年過渡期。屆時,歐盟理事會如能獲得55%的成員國支持、且支持國人口達到65%的歐盟人口便可通過一項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