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權婚姻

有夫權婚姻也稱“要式婚姻”。古羅馬國家按市民法締結的婚姻。形成於共和國前期。因婚後夫對妻取得夫權,故稱。“夫權”拉丁稱“manus”,意為“手”,指婚後一切事項皆歸夫掌握,即夫取得對妻的一切權力。如,夫有權支配妻的財產;有權率妻祭祀祖先;當妻有違法行為致他人以損害時,可將妻引渡他人以免除自己的責任;當妻有飲酒,與他人通姦等行為時,可對妻進行懲罰等。妻婚後須完全與母家脫離關係,加入夫家親族,以夫之姓為姓,一切權利皆為夫權所吸收,地位“似夫之女”,與其所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這種婚姻有共食婚、時效婚和買賣婚3種方式。共食婚系宗教儀式的婚姻,因新婚夫婦在僧侶和1〇名證人前,用大麥餅祭神後共食之,故名。時效婚指男女2人共同生活連續1年以上,女方未連續外宿3夜者,婚姻即告成立。買賣婚指新夫在5名證人和1名司秤前用曼兮帕蓄式向女方家長或其監護人買入新婦。參見“曼兮帕蓄式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夫權婚姻
  • 相關文獻:《十二表法》
  • 形式:"有夫權婚姻"
  • 別名:“要式婚姻”
羅馬早期的婚姻,妻子完全處於夫權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徵是:丈夫享有特權,妻無任何權利。婚姻以家庭利益為基礎,被視為男女的終身結合,目的在於生男育女,繼血統,承祭祀。結婚方式有共食婚、買賣婚和時效婚。結婚以後,妻便脫離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權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時,夫有權將其殺死。妻的財產不論婚前或婚後所得,一律歸夫所有。未經夫的允許,妻不得獨立為法律行為。
無夫權婚姻在《十二表法》頒布時就已出現,在共和國中期後廣泛發展,至帝國時期有夫權婚姻廢止後,成為民間流行的唯一婚姻形式。與有夫權婚姻相比,無夫權婚姻有許多特點:(1)不再以生子、繼嗣等家族利益為基礎,而以夫妻本人利益為婚姻目的;(2)適用對象除羅馬市民外,還包括外來人;(3)婚姻的條件是雙方完全同意;(4)夫妻間形式上平等,妻的財產也歸妻自己所有;(5)成年子女開始擁有權利能力,家父的親權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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