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權婚姻也稱“要式婚姻”。古羅馬國家按市民法締結的婚姻。形成於共和國前期。因婚後夫對妻取得夫權,故稱。“夫權”拉丁稱“manus”,意為“手”,指婚後一切事項皆歸夫掌握,即夫取得對妻的一切權力。如,夫有權支配妻的財產;有權率妻祭祀祖先;當妻有違法行為致他人以損害時,可將妻引渡他人以免除自己的責任;當妻有飲酒,與他人通姦等行為時,可對妻進行懲罰等。妻婚後須完全與母家脫離關係,加入夫家親族,以夫之姓為姓,一切權利皆為夫權所吸收,地位“似夫之女”,與其所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這種婚姻有共食婚、時效婚和買賣婚3種方式。共食婚系宗教儀式的婚姻,因新婚夫婦在僧侶和1〇名證人前,用大麥餅祭神後共食之,故名。時效婚指男女2人共同生活連續1年以上,女方未連續外宿3夜者,婚姻即告成立。買賣婚指新夫在5名證人和1名司秤前用曼兮帕蓄式向女方家長或其監護人買入新婦。參見“曼兮帕蓄式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夫權婚姻
- 相關文獻:《十二表法》
- 形式:"有夫權婚姻"
- 別名:“要式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