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調遷

會計證調遷

會計證調遷是指會計從業者(有證書的)要去異地工作時,會計資格證的調轉。從會計證辦理的地方,或者證書所在地調轉到異地。

會計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證調遷
  • 含義:會計從業者,會計資格證的調轉
  • 手續辦理地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 時間: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
  • 需要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手續,流程,相關規定,

手續

屬於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的調轉
屬於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的,持證人員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辦理調轉登記。
屬於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的調轉
屬於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的,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向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流程

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當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所屬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1)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加具意見的調轉登記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

相關規定

調轉說明
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調轉後,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手續。其中辦理檔案調轉手續的人員應向原發證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調動的有效證明(系指調令、契約、協定等)、繼續教育相關證明及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地調轉政策稍有不同,實際調轉要求根據各省做好準備,在此為全國調轉政策。
跨省調出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核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證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需在調出地補齊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持證人員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持證人員調轉後,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調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列印其基礎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證人員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有變更事項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辦理更正或變更。
從省內其他城市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之日起90日內及時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準確填寫的調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將登錄省調轉平台,及時將申請調入我市人員的電子信息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和相關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作出拒絕調入決定的,應當場告知持證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10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員。
(一)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規定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與遼寧省調轉平台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調出之日起超過90日的。
(四)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複的。
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複的,應依法到相應行政機關變更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調轉手續。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信息在遼寧省調轉平台、遼寧專網查詢系統、調出地調轉記錄中均不存在的,可認定其所持證書為虛假證書,應予以當場沒收其證書並開具相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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