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立法機關是我國會計法規的制定機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除負責制定和修改憲法外,還負責制定包括經濟法在內的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改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並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去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就是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
(2)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按照憲法規定,有權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委可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如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時政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
(3)地方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委會、地方各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肝組織法的規定,本行政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在與國家憲法、法律、法令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會計法律和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