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制度對企業的記帳方法,不作統一規定。在保證把帳記清楚、不錯不亂的原則下,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也可以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系統的具體情況統一規定。鑒於目前多數國營工業企業採用借貸記帳法和增減記帳法,本制度在會計科目的設定、使用說明和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中,同時闡明這兩種記帳方法的記帳方 向。但這些記帳方向是指記入總帳科目的方 向。在採用借貸記帳法時,總帳科目與其所屬各明細科目的記帳方向 (借方或貸方)是一致的。在採用增減記帳法時,有的總帳科目與其所屬各明細科目的記帳方向 (增方或減方)並不完全一致,各明細科目的記帳方向,應根據各該明細科目的性質分別確定。(4)本制度中引用的現行有關計畫、財務、統計等方面的規定,是為了說明會計科目的設定依據和使用方法。今後,這些規定如有修改、廢止,企業應按新的規定辦理;如果會計科目需要作相應的變更時,由財政部統一修改。(5) 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對本制度的補充規定,如果要求地方國營工業企業統一執行,應先徵得財政部同意,並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6) 企業應按本制度和上級部門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企業沒有相應會計事項的,可以不設。在不違反計畫、財務、統計制度的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增設、合併某些會計科目。對明細科目的設定,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