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會澤縣委辦公室 會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會澤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會辦通〔2015〕46號),設立會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會澤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會澤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會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根據曲靖市和會澤縣的規定需要取消的職責。
(二)劃入的職責
會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1.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市公交、城市計程車和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職責劃入會澤縣交通運輸局。
2.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鄉規劃管理以及會澤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開發管理職責劃入會澤縣規劃局。
(四)加強的職責
會澤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有關法規和政策。
(二)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住房建設及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職責。
(三)承擔監督管理建築業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職責。
(四)承擔城市建設管理職責。
(五)承擔村鎮建設管理職責。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職責。
(七)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職責。
(八)承擔人民防空職責,承擔市、縣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職責。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職責。
(十一)承辦會澤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會澤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會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接待、信訪、組織協調、對外聯絡、新聞宣傳、政策調研、政務、黨務公開、印章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組織編制建設資金年度計畫;綜合管理和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投融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進入會計核算中心單位的財務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商品的審查和報批;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核算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核算所屬單位財務、專項資金使用的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縣級城鎮、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組織單位城建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負責編制系統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教育工作;辦理人事信訪工作。
(四)政策法規稽查管理科
負責指導局屬單位行政執法和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和命令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處罰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負責全系統普法、法制宣傳、培訓、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全系統的依法治理工作;擬定全系統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系統依法治縣規劃的落實,組織依法治理業務培訓、交流總結、檢查驗收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工作;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制定行政執法稽查工作計畫、方案;稽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稽查;受理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
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受理工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和開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工作;負責維穩、反恐的相關工作。
(五)房地產管理科
擬定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分析、監測、預警和調控工作;擬定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規範房地產市場產權產籍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工作;監督指導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工作;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產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定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六)建築市場監管科
擬訂建築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報建、項目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申報、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負責縣級項目初設審查評定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併兼顧人防建設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七)城市建設科
起草或擬定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投資計畫;擬定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計畫、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指導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特許經營管理;指導城市供水、供氣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建設項目審查論證;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及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擬定城市建設、管理和人民防空的政策、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工作;履行城市建設招商引資職責。
(八)村鎮建設管理科
負責監督、指導縣城以外的建制鎮、鄉集鎮、獨立工礦區、農、林、牧、漁場及村莊的建設和管理;貫徹實施有關村鎮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實施全縣村鎮建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集鎮基礎設施項目審查論證;負責村鎮工業民用建築設計、施工、開發、中介服務等單位的資質審核,監督、檢查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組織開發、推廣村鎮建設新技術和人才培訓;安排並監督使用村鎮建設各項經費;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建設。
(九)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
擬定全縣建築(人防)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指導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機構的管理工作;參與審定施工現場各種考評活動;負責組織或參與建築業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的監督管理。
(十)人防指揮信息科
承擔《城市防空襲方案》文本編制(修訂)、指導城市人民防空演習演練和人民防空群防組織建設工作;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開展防護工作;指導全縣人防指揮設施、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擬制縣本級人防指揮所(基本指揮所、機動指揮所、預備指揮所)建設規劃;負責縣本級人防應急指揮中心的升級、維護、使用管理工作;承擔防空警報設施拆除審批。
(十一)人防工程建設科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承擔人防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審批、施工監督、竣工驗收;承擔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審批工作;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平戰轉換指導工作;承擔人民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業務工作;承擔人民防空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導工作;負責人防工程使用管理、開發利用工作;承擔人防疏散地域建設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科
貫徹執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參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的擬定和實施;負責審批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監督檢查科
研究起草全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年度和中長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安排部署全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對街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政策業務指導和工作督促檢查;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指揮調度全縣重大行政執法活動;履行縣本級承擔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準入培訓和執法業務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綜合執法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對各街道的規劃建設實施監察;指導檢查各街道綜合執法中隊及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工作;組織檢查、監督本縣執行城鄉規劃的情況,制止、糾正或撤銷違反城鄉規劃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建設、違章搭建等行為;負責查處違法的城鄉規劃編制行為;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辦理;負責行政執法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十四)招(投)標管理科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制定實施細則;負責監督管理管理許可權內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初審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資格的審查和評審專家庫的建立及管理;負責對監督承發包契約的簽訂和履行;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負責建設工程項目“三價備案”;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人員編制

會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紀委書記1名(副科級)。

其他事項

(一)房地產測量及房屋面積計算工作上的分工。會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商品房面積管理、政策制定、查處商品房面積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以及對商品房面積測量機構資質的初審等工作;會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商品房面積測量器具的監督,查處違法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測量器具的行為。
(二)城鄉規劃管理以及會澤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開發管理工作上的分工。會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行使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開發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會澤縣規劃局負責城鎮景觀、城鎮勘察測量、城鎮雕塑工作、城鄉規劃和其它專業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管理職責以及會澤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開發管理職責。
(三)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會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會澤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一)會澤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會澤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會澤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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