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會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會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會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會東縣魚城街道政通路115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規劃、開發工作。負責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巨觀規劃、結構調整和綜合管理工作。編制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計畫,擬訂我縣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的政策。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擬訂人才流動政策規定,培育、發展和規範人才市場,管理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推行國(境)外人才機構和組織進入我縣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負責外資、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縣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全縣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全縣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制度。參與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九)統籌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根據省、州關於工資福利的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等工作。統籌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負責企業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負責並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州關於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參與擬訂引進儲備高層次急需人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二)綜合管理全縣職業分析和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管理全縣各級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和社會失業人員;指導企業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執行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指導、協調全縣各部門各單位、鄉鎮實施公務員制度。
(十四)負責貫徹執行協調勞動關係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統籌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處理全縣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縣域機關企事業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組織查處勞動保障違法違規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材料的報審。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全局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人事、機構編制、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保衛以及績效考核、外事接待、後勤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建設及管理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股(會東縣軍轉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縣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黨政機關人事制度改革;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開展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機關工勤人員)錄用、考核、獎懲、培訓、職務管理、學歷管理、辭職辭退、機關單位人員流動調配、信息統計等工作;承辦法定、委託或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人事任免事項;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培訓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轉業軍官隨軍調(遷)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軍轉幹部解困政策的執行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企事業單位人事人才管理股(會東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組織實施縣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聘用、解聘辭聘、獎勵懲處、培訓、人員調整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事關係監督與管理;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全縣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擬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負責全縣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各類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審核推薦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推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工作;負責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選、拔尖人才、學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選的選拔推薦;負責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農村實用技術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流動的具體事務;負責人力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預測和規劃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開發政策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監督落實工作;擬訂人才培養政策和計畫;負責社會培訓機構開展人才培訓的指導、考核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人才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開發重大活動的項目策劃,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人力資源開發社會化推進工作;指導、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經紀人隊伍建設;負責外資、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管理工作;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工資福利退休管理股。
負責國家工資政策的執行與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退休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津(補)貼、獎金政策;負責工資信息統計、工資關係接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工資統發審核、工齡核定、轉正定級及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工作;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退休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退休審批工作和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時間的審批工作;參與醫療、住房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等工作。
(五)調解仲裁信訪股(會東縣人事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範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實施,指導全縣勞動爭議、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爭議和參與應訴工作;指導開展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及相關協調工作;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接待答覆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六)勞動監察大隊。
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及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政策法規宣傳及勞動保障監察;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縣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縣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縣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縣勞動保障違法事件的處理工作;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及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有關政策;協助企業改制、維穩、應急工作;受理工(公)傷認定申請,調查工(公)傷事故,辦理工(公)傷認定;負責職工工(公)傷(職業病)、因病和非因公負傷勞動能力鑑定材料的報審工作。
(七)社會保障股(會東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統籌方案的測算報批和組織實施;監督指導企業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徵收,鞏固完善企業社會保險制度;負責城鎮職工退休審批;監督管理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養老金的發放。
(八)行政審批股。
負責受理和辦理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按照本部門的授權對縣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核准、備案);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轉報;對需要進行專家論證、部門會審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對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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