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原會寧縣環境保護局的職能。
(二)整合的職能
將原會寧縣環境保護局和原會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能整合,一併劃轉會寧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的職責
1、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環境影響評價。
2、環境監測與信息公開。
3、危險廢物管理與防治。
4、工業企業標準化建設。
5、核與輻射安全監管。
6、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管。
7、農村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管。
8、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
9、加強對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
10、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監督檢查。
11、加強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環境標準,制定全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規劃、計畫和細則,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全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制定全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環境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的環境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
勞動防護用品等的安全管理實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管理環境和安全生產統計和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監測和安全生產信息網;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
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培訓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制定全縣水體、大氣、土地、噪聲、光、惡臭、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及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和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發布全縣環境和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查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按事故調查處理許可權依法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監督管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實施環境管理和安全生產制度,按許可權審批環境影響和安全生產報告書(表)。
(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安全生產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管野生動植物保護。
(七)統一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組織指導全縣工礦商貿企業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工作。
(八)負責管理環境監測與環境監察及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環境科學研究,推廣環境保護新技術,協同有關部門對環境保護產品的質量實行監督。
(九)對全縣污染排污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和環境污染事故,調解環境污染糾紛。
(十)負責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全縣環境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檢查。
(十三)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環境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
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環境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四)擬訂全縣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推廣和套用工作;歸口管理安全技術改造、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資金,並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可驗收的安全生產事項,依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辦理、監督等行政許可事項。
(十七)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界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會寧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掛會寧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9個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承辦縣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相關事宜。
(二)發展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股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全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承擔縣管和市上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工作,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負責項目建設招投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擬訂和監督實施全縣開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縣上各類規劃、計畫、重大項目環境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編制
環境功能區劃。
(三)政策法規和科技宣傳教育股
擬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監督檢查各項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對縣內重大環境政策問題的調研;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管理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牽頭組織開展綠色單位系列創建活動;監督管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業務培訓工作。
(四)污染防治和總量控制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規範性檔案及計畫;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
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污染減排指標核查、核算、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統計報告和污染源普查報告;負責全縣排污許可證發放、管理和年檢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污染防治;管理全縣污染防治項目庫,負責污染企業限期治理;承擔全縣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五)農村環境和自然生態保護監督管理股
綜合協調、統一監督管理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農村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全縣農村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遺傳資源、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生態鄉鎮建設工作。
(六)輻射安全和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負責環境應急系統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制定應急預案;負責突發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案件的應急處置、現場調查取證和協調工作;負責環境安全、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牽頭組織環境應急演練和風險源的排查工作;負責
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和善後工作;對企業的應急設施、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制定輻射安全防範工作計畫,組織落實安全防範工作實施方案;做好放射源出入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放射性污染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涉源單位的安全許可證核發初步審查和伴有輻射設施的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核發初步審查;參與核與輻射
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培訓、發證、管理,負責管理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網路和組織網路標準化建設;對全縣核與輻射污染實施統一管理,組織輻射事故的調查,在縣環保局委託的許可權內依法對全縣核與輻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查處。
(七)綜合監督管理股
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建築施工、水務、農電、消防、特種設備、工礦商貿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及安全事故的匯總分析和統計上報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培訓、職業危害防治、安全生產“三同時”建設及標準化建設工作;參與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監督檢查全縣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初審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等安全管理情況;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加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承擔非煤礦山行業管理職責。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冶金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對其安全生產條件、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勞動防護、危險源監控、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等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組織管理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指導、監督相關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參與非煤礦山、冶金行業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監督檢查全縣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對其安全生產條件、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勞動防護、危險源監控、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等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組織管理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許可證初審、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參與本行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應急救援大隊)
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察職權;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依法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處理;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執行情況,並對違反“三同時”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依法查處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企業未經安全評價違規經營行為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編制、修訂完善應急預案,並進行培訓、演練,增強生產安全事故事前預防能力,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種類具體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展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處置等工作。
其他事項
1、關於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行業設施保護監管和與有關單位、地方政府的利益協調職責;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綜合安全生產監管、事故調查處理職責。天然氣的經營、燃氣設施的改動由住建局負責。
2、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
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混為汶、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協商一致。
3、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縣環境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對危險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等在流通環節由公安局負責,經營環節由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相關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