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是指對於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的債權預定一個限額,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質物予以擔保而設定的特殊質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額質權
  • 擔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質物
  • 性質:債許可權額
  • 相關法案:《擔保法》 《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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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權,未規定最高額質權。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有不少學者主張規定最高額質權,立法機關採納了此種主張。《物權法》第222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定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據此,在實踐中當事人設定最高額質權,一方面適用質權的一般規定,另一方面也參照適用《物權法》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相應規定。

特點

一般來說,最高額質權有以下特點:
(一)最高額質權用以擔保債權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
與普通質權一樣,最高額質權也是以確保債權受償為目的,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但是,最高額質權擔保的是債權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與普通質權以現存特定債權為擔保對象明顯不同。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是以特定範圍的原因關係(或者稱最高額質權的基礎關係)所引起的不斷發生的債權為擔保對象,這些債權是否發生以及債權的數額在質權設定時尚不能確定。所以,如果現有債權因為清償、抵銷等原因消滅,最高額質權仍然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債權而存在,不因現有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債權的讓與可以使債權脫離最高額質權的擔保範圍,但最高額質權並不隨被擔保債權的讓與而發生移轉。
(二)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許可權於預定的最高擔保額
預定的最高擔保額,簡稱為最高額,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約定的、能夠由最高額質權獲得優先受償之債權的最高限額。最高限額的存在,是最高額質權區別於普通質權的又一特徵。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是因基礎關係而不斷發生的不特定債權,須預定一個最高擔保限額作為質權擔保的範圍,其所擔保的債權僅限於這個預定的最高擔保額之內。當然,預定的最高擔保額並不是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實際債權額。在契約約定的清算期屆至時,如果實際債權額超過預定的最高擔保額,則超過部分不屬於擔保範圍;如果債權額低於預定的最高擔保額,則以實際存在的債權額為擔保債權額。
(三)最高額質權的標的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或權利
最高額質權的性質仍為質權,故其標的與普通質權並無區別,亦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動產或者依法可以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為限。具體言之,凡屬出質人所有的動產和享有的與動產具有類似地位的財產權利,諸如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證券權利,可以設定最高額質權;出質人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等證券權利,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以及其他具有變現價值的財產權利,亦可以設定最高額質權。

效力

最高額質權具有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所具有的效力。依法設定的最高額質權,具有直接支配質押標的的交換價值的效力,最高額質權仍為價值權。最高額質權對質權標的的支配,及於質押標的的從物、孳息和代位物。最高額質權設定後,限制出質人對質押標的的處分。
但是,最高額質權的效力範圍因其所擔保的債權的不特定性,質權或權利質權有別。
1.最高額質權的變動
最高額質權的變動,是指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債權範圍的變更、變更以及最高額質權的讓與等現象。
若被擔保的債權已為確定,最高額質權已經確定,不存在被擔保債權的範圍變更問題。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債權為不特定的債權,在債權或者最高額質權確定前,設定最高額質權的質押契約的當事人可以協定變更被擔保債權的範圍。出質人和質權人在最高額質權確定後,以意思表示變更被擔保債權的範圍的,視為沒有變更。
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在最高額範圍內對質物具有優先受償的地位,因此質押契約約定的最高擔保額,決定著質物的交換價值的可利用程度,同時也決定著質權人對質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範圍,最高額的變動對在同一質物上享有後順位質權的債權人以及普通債權人影響巨大。出質人和質權人變更最高額的,應當經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同意。未經後順位的質權人和其他擔保權人同意,最高額質權的當事人協定變更最高額的,其變更不得對抗後順位的質權人和其他擔保權人。最高額質權的當事人協定變更最高額質權期間的,亦同。需要說明的是,最高額質權的當事人協定降低最高額的,其行為對後順位的質權人和其他擔保權人均沒有增加風險,其變更不必徵得後順位的質權人和其他擔保權人的同意。
最高額質權在性質上為質權,屬於財產權的一種,具有可讓與性。質權的讓與應當附隨於被擔保的債權,但因最高額質權與被擔保的不特定債權之間沒有從屬性,被擔保的債權的轉讓,對最高額質權不產生影響,最高額質權從屬於被擔保的債權的發生的基礎關係,因此,在被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質權可隨著引起被擔保債權發生的基礎關係的移轉而移轉。再者,最高額質權以擔保債務人的不特定債權的受償為目的,不應當視其具有脫離被擔保債權而獨立存在的交換價值,質權人不得脫離債權而單獨轉讓最高額質權或者以最高額質權設定擔保。但在最高額質權確定後,最高額質權轉變為動產質權或者權利質權,其為特定債權的擔保而存在,確定後的最高額質權與被擔保的債權之間具有從屬性,其隨著確定的被擔保債權的轉讓而轉讓。
2.最高額質權的確定
最高額質權的確定,是指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因為發生一定事由而歸於特定,或者最高額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的現象。最高額質權的確定,並非最高額質權的設定或者生效。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本身並未特定,質權人無法行使質權。所以,在行使最高額質權前,其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應當特定。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轉變為特定債權時,最高額質權轉變為動產質權或者權利質權。
物權法定主義要求法律規定最高額質權確定的原因。但因我國尚未頒布物權法,最高額質權確定的原因僅能依照學理和立法例的立場予以說明。一般而言,最高額質權因以下五種原因的發生而確定:
(1)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時。當事人在設定最高額質權擔保時約定有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的,表明當事人有事先安排最高額質權確定的意思,其意思應當受到尊重。故當事人約定的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時,最高額質權應當確定。
(2)最高額質權的出質人有確定被擔保債權的意思表示的。設定最高額質權的質押契約對於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沒有約定的,不能要求出質人永遠承擔最高額質權沒定的負擔,應當給予最高額質權的出質人適時確定最高額質權以免除質押標的上的負擔的機會。因此,設定最高額質權的質押契約未約定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最高額質權的出質人可以意思表示請求確定最高額質權。
(3)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債權不再發生的。最高額質權擔保因基礎關係而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若因為基礎關係的消滅或者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債權範圍的變更等事由的發生,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債權不再發生的,仍要求最高額質權繼續存在,沒有任何實益,且對出質人也有失公允。因此,不論原因如何,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債權有不再發生的可能時,最高額質權應當確定。
(4)質權人行使質權或者質押標的被查封的。最高額質權人因為法定的事由而行使質權的,或者最高額質權的標的因為其他擔保權人或債權人行使權利而請求法院扣押的,最高額質權應當予以確定,以便利最高額質權人實現其擔保利益。
(5)債務人或者出質人被適用破產程式的。債務人被適用破產程式的,其所負擔的所有債務應當在破產程式開始時予以算定,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存在行使最高額質權的基礎;出質人被適用破產程式的,其所有的財產(包括最高額質權擔保的標的物)應當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而質權人的權利原則上不受破產程式的約束,亦有行使的必要。所以,在債務人或者出質人被適用破產程式時,最高額質權應當確定。
最高額質權確定後所擔保的債權,以被擔保債權確定寸存在的、不超過最高額的特定債權為限;質權人應當依照動產質權或者權利質權行使的要件和方法行使之。但最高額質權確定後發生的債權,不受最高額質權的擔保。
被擔保債權確定時存在的原本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或者是否附有條件,均屬於質押擔保的範圍。被擔保債權確定時存在的被擔保債權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不淪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均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實行質權的費用,不論在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屬於質押擔保的範圍。最高額質權人保管質押標的和實行質權的費用,以最高額為限從質押標的的拍賣價金獲得優先清償。但是,最高額質權確定後才發生的債權,不屬於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債權。
3.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
最高額質權因為質權消滅的原因之發生而消滅,質權可因其存續期間的屆滿而消滅。質權的存續期間依照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意思而確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對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存續期間沒有約定的,最高額質權隨被擔保的債權的原因關係的存在而存在。
但是,最高額質權因系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而設定的質權,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設定質權時,有必要對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予以限定。約定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具有三個意義:
(1)確定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一旦屆滿,其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皆歸於確定。
(2)限制擔保的債權範圍。最高額質權僅對其存續期間內發生的債權具有擔保效力,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屆滿後所發生的債權,不屬於被擔保的債權。
(3)限制當事人終止最高額質權擔保的權利。在當事人約定的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內,當事人不得任意終止最高額質權。
若出質人和質權人對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已有約定,最高額質權因約定的存續期間屆滿而確定,轉變為動產質權或者權利質權;質權人對最高額質權約定的存續期間屆滿前所發生的債權,未受清償的,仍得留置質押標的擔保其債權受償。若出質人和質權人對最高額質權存在的期間沒有約定的,出質人可以提前通知質權人終止設定最高額質權的質押契約,以此限定最高額質權的存續期間並確定最高額質權。

設定

最高額質權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創設的擔保物權。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最高額質押契約設定最高額質權。出質人和質權人設定最高額質權的契約,為債權行為,出質人應當依照質押契約的規定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或者履行辦理質押登記的手續,最高額質權的設定為質押契約履行的結果。
設定最高額質權的契約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發生的基礎關係或者債權種類;
(2)質押擔保的最高債權額;
(3)最高額擔保的期限;
(4)質押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權屬;
(5)質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例如質押標的移轉占有的時間等)。
質押契約的當事人為出質人質權人,出質人可以為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物上保證人)。最高額質權的設定,屬於處分質物的行為,出質人對質押標的應當具有處分權以及處分質押標的的行為能力。質押標的的所有人不得行使處分權的,不得設定最高額質權。

決算

涵義及作用

最高額質權的決算,又稱最高額質權的確定,即發生特定的原因或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對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進行清算,以確定最高額質權擔保債權範圍的活動。

決算發生原因

通常情形下,決算因當事人在最高額質權設定契約中約定的決算期屆至時發生,決算期屆至後,任何一方當事人享有決算請求權,決算因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

決算的效力

最高額質權一經決算,即被稱為“確定的最高額質權”,它在性質、效力等各個方面,均與確定前的最高額質權有相當大的差異。

關係

最高額質權與最高額抵押權具有許多相同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是二者在設立、轉移和消滅上均一定程度獨立於主債權;
二是二者擔保的債權都是不特定債權;
三是二者均有最高擔保額的限制;
四是在實現擔保物權時,均需要對擔保的債權進行確定。
基於以上相同點,《物權法》規定,最高額質權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十六章第二節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最高額質權的轉移、最高額質權的變更以及最高額質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和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此外,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同理,最高額質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基於此,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最高額質權還可參照物權法第十六章第二節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相關規定。這裡之所以強調最高額質權“參照”物權法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最高額質權與最高額抵押權性質不同,最高額質權需要質權人占有擔保財產,其本質屬於質權的一種;最高額抵押權不需要抵押權人占有擔保財產,其本質屬於抵押權的一種。因此,只宜“參照”,不宜直接適用。

案例

案例簡述: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成都分行與深圳市華新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額質押糾紛案
2003年10月27日,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成都分行(以下簡稱浦發行成都分行)與被告華新公司簽訂“最高額股權質押契約”,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4000萬元以內的貸款,被告以其擁有的成都市亞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光公司)2942萬股股權作質押,為被告連續發生的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實現質權律師費、訴訟費等作為擔保。雙方已辦理相關股權交付與質押登記手續。該質押契約已由成都市成華區公證處作出公證,確認質押契約的法律效力,並賦予質押契約強制執行的效力。
根據“最高額股權質押契約”的約定,2003年11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短期貸款契約”,契約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3000萬元的貸款,期限為1年,貸款月利率為4.425‰,被告按“最高額股權質押契約”的約定為3000萬元提供股權質押擔保。契約簽訂後,原告按約發放了3000萬元貸款。
借款到期後,原、被告又簽訂了“貸款展期契約”,將本次貸款契約展期至2005年10月9日,約定自展期之日起貸款月利率按5.28‰計算,並約定被告仍為展期貸款契約繼續提供股權質押擔保。
貸款契約到期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6036.31元,其餘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償還。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貸款29923963.31元及利息,並判令被告以出質給原告的股權進行清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向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成都分行歸還借款本金29923963.31元及利息(契約期內的利息從契約,逾期利息從2005年10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的規定計付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至)。
2.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成都分行有權對被告的質押物成都市亞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萬股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優先受償。
案例分析:
最高額質權,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質權的法律特徵有:
(1)最高額質權與主債權之間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2)最高額質權的成立與存續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要件。
(3)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是未來債權,具有不確定性。
(4)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有預定的最高限額。
(5)最高額質權的擔保對象為將來一定期間內連續性交易所生的債權。
我國《物權法》第222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定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外,參照適用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
案例中,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成都分行與深圳市華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新公司)設定最高額質押。以華新公司持有的成都市亞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萬股股權,在最高限額4000萬元內,為華新公司連續發生的借款本息、違約金、實現質權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設定質押。華新公司在債務到期時,未能全部清償,因而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質押契約的約定,出賣或者變賣股權,從而保障質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成都支行的債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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