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馬娜萍離婚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5年01月31日發布,自1965年01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5年01月31日
- 實施日期:1965年01月3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離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馬娜萍與合應廷離婚一案,你院於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六日(65)法民字第022號的請示報告已收悉。經研究認為:合應廷於一九四九年外出到泰國經商,至一九五九年即與女方斷絕了通訊關係,如再經多方查找
又無音訊,馬娜萍申請離婚,可以由中級法院作一審缺席判決離婚,判決書交男方的親屬代收或轉達。
馬娜萍與合應廷離婚一案,你院於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六日(65)法民字第022號的請示報告已收悉。經研究認為:合應廷於一九四九年外出到泰國經商,至一九五九年即與女方斷絕了通訊關係,如再經多方查找
又無音訊,馬娜萍申請離婚,可以由中級法院作一審缺席判決離婚,判決書交男方的親屬代收或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