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顏佩寬與德留信子離婚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3月05日發布,自1954年03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03月05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3月0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離婚
天津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一外字49號函悉。關於旅日歸國華僑顏佩寬與日籍婦女德留信子離婚案,根據本案現有材料,(經與有關單位聯繫,康鳴球領導的華僑總會是個較進步的團體,它所出的證明可作參考)。雙方的感情早已破裂,而德留信子於1952年已另與他人同居,至今不知去向,因此在這個具體案件上我們認為可以判離婚;但今後如遇有類似問題,仍須根據具體情況作慎重處理,對本案的處理不能視為此類問題的處理原則而受其限制。
附:
天津市人民法院關於顏佩寬與德留信子離婚案如何處理的請示
(法一外字第49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本院受理旅日歸國華僑顏佩寬與德留信子離婚一案,顏佩寬,男,27歲。系第一批旅日歸國之華僑,現已分配在本市公共汽車公司工作。
二、據顏佩寬談:於1938年赴日本,1945年間與日籍婦女德留信子結婚,婚後生一男孩、一女孩(男孩現5歲,女孩現3歲),於1952年間因生活困難而感情破裂,德留信子竟不辭而別,攜女與另一日籍男子私奔他方,不知去向,我與男孩生活一年余,至此次返國前向德留信子之兄通信詢問,但接回信仍不知德留信子之去向(有信可證)等語。經了解顏佩寬現已與其鄰居馮淑珍相識,為了能與馮淑珍結婚,因而向本院提出與德留信子離婚之請求。
三、顏佩寬所述情況有第一批旅日歸國華僑11人聯名保證,顏佩寬向本院提出離婚後,又與在日本之華僑總會聯繫,並於1953年11月2日取得華僑總會之離婚證明書一紙。
四、經本院了解在數次旅日歸國華僑中,多為日籍妻子,有部分華僑未攜日籍妻子歸國,但亦未有離婚證明檔案,如提出離婚則很難處理。因而顏佩寬與德留信子離婚案件之處理,對今後處理旅日歸國華僑之婚姻案件影響很大,另外,顏佩寬離婚案需研究在日本之婚姻情況及證件等問題(除以上證件外是否能取得其他證明均為疑問),本院無法決定處理原則,故將此案件報請鈞院研究指示。
1954年1月21日
你院法一外字49號函悉。關於旅日歸國華僑顏佩寬與日籍婦女德留信子離婚案,根據本案現有材料,(經與有關單位聯繫,康鳴球領導的華僑總會是個較進步的團體,它所出的證明可作參考)。雙方的感情早已破裂,而德留信子於1952年已另與他人同居,至今不知去向,因此在這個具體案件上我們認為可以判離婚;但今後如遇有類似問題,仍須根據具體情況作慎重處理,對本案的處理不能視為此類問題的處理原則而受其限制。
附:
天津市人民法院關於顏佩寬與德留信子離婚案如何處理的請示
(法一外字第49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本院受理旅日歸國華僑顏佩寬與德留信子離婚一案,顏佩寬,男,27歲。系第一批旅日歸國之華僑,現已分配在本市公共汽車公司工作。
二、據顏佩寬談:於1938年赴日本,1945年間與日籍婦女德留信子結婚,婚後生一男孩、一女孩(男孩現5歲,女孩現3歲),於1952年間因生活困難而感情破裂,德留信子竟不辭而別,攜女與另一日籍男子私奔他方,不知去向,我與男孩生活一年余,至此次返國前向德留信子之兄通信詢問,但接回信仍不知德留信子之去向(有信可證)等語。經了解顏佩寬現已與其鄰居馮淑珍相識,為了能與馮淑珍結婚,因而向本院提出與德留信子離婚之請求。
三、顏佩寬所述情況有第一批旅日歸國華僑11人聯名保證,顏佩寬向本院提出離婚後,又與在日本之華僑總會聯繫,並於1953年11月2日取得華僑總會之離婚證明書一紙。
四、經本院了解在數次旅日歸國華僑中,多為日籍妻子,有部分華僑未攜日籍妻子歸國,但亦未有離婚證明檔案,如提出離婚則很難處理。因而顏佩寬與德留信子離婚案件之處理,對今後處理旅日歸國華僑之婚姻案件影響很大,另外,顏佩寬離婚案需研究在日本之婚姻情況及證件等問題(除以上證件外是否能取得其他證明均為疑問),本院無法決定處理原則,故將此案件報請鈞院研究指示。
195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