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陽江波士發時裝廠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案的復函》在2002.03.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陽江波士發時裝廠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3.06
- 實施時間:2002.03.06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粵高法執監字第66—2號《關於陽江波士發時裝廠來信反映廣州中院違反執行程式低價處理其股權權益問題的審查情況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陽光波士發時裝廠(以下簡稱波士發)與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廣東辦事處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中農信)證券承銷兌付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於1996年8月29日作出判決,由債務人波士發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中農信交付債券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波士發逾期未履行義務,中農信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波士發在其與第三人廣東省信託房地產開發公司廣州開發區公司(以下簡稱廣信託)合作開發廣州芳村花地灣項目中投入的1200萬元定金按照投資權益裁定作價1392萬元以物抵債給中農信。波士發對此裁定不服,以如下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訴:(一)涉案財產未經拍賣就裁定以物抵債,違反法定程式,應予糾正;(二)執行法院委託的評估是在未通知被執行人,沒有得到被執行人地產資料的情況下所作的評估,該評估與其他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相差10倍左右,顯失公平;(三)涉案房地產為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共有,在未經審判確定雙方權益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在執行中裁定確定被執行人與第三人的具體權益,於法不符。
本院經審查認為:在被執行人波士發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其投資權益。但是,波士發與廣信託之間就涉案房地產的開發合作僅有合作開發協定,沒有成立開發該項目的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開發房地產的企業,尚無投資權益依附的民事主體,且波士發在履約之初交付定金後,雙方是否繼續履行合作協定,是否形成投資權益,該定金應如何處理,以及該合作協定的效力如何,出現的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還是過錯責任等問題,應當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認定波士發支付的1200萬元定金為投資權益,並裁定予以抵債1392萬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請你院督促執行法院糾正執行錯誤,撤銷(1996)穗中法經執字第367號裁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