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陪審婚姻案件辦法的通令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0年09月18日發布,自1950年09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0年09月18日
- 實施日期:1950年09月1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婚姻法綜合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
接中央人民政府廳秘字第853號公函,鄧穎超等委員在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第一屆第二次會議上,提出提案,提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今後凡審理婚姻案件時,應請當地民主婦女聯合會,派代表參加陪審。審查意見:建議中央人民政府核辦。經大會通過,轉送本院核辦,茲經本院第七次委員會議議決:“今後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婚姻案件,凡遇案件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有教育意義,或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請求或者其他必要原因時,應請當地民主婦聯,派代表陪審”。以上決議,希各級人民法院照辦,並於本年10月15日前,將辦理情況,函報本院,以便收集整理,準備向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提出報告。
附:
提案第十一號
案由:提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今後凡審理婚姻案件時,應請當地民主婦女聯合會派代表陪審或協助處理。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已公布施行。我們認為各地各級民主婦女聯合會,一方面應協助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的婚姻法,貫徹婚姻政策;一方面應保證婦女權利,故有義務幫助法院處理婚姻案件,以收通力合作之益,而使新婚姻法能夠更好的貫徹執行。
辦法:各地各級人民法院,凡遇審理婚姻案件時,應請當地民主婦女聯合會派代表參加陪審或協同處理。
提案人:鄧穎超
副署人:李德全
張琴秋
陳少敏
沈茲九
審查意見:原則同意;但應刪去“協助處理”或“協同處理”一句。建議中央人民政府核辦。
接中央人民政府廳秘字第853號公函,鄧穎超等委員在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第一屆第二次會議上,提出提案,提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今後凡審理婚姻案件時,應請當地民主婦女聯合會,派代表參加陪審。審查意見:建議中央人民政府核辦。經大會通過,轉送本院核辦,茲經本院第七次委員會議議決:“今後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婚姻案件,凡遇案件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有教育意義,或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請求或者其他必要原因時,應請當地民主婦聯,派代表陪審”。以上決議,希各級人民法院照辦,並於本年10月15日前,將辦理情況,函報本院,以便收集整理,準備向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提出報告。
附:
提案第十一號
案由:提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今後凡審理婚姻案件時,應請當地民主婦女聯合會派代表陪審或協助處理。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已公布施行。我們認為各地各級民主婦女聯合會,一方面應協助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的婚姻法,貫徹婚姻政策;一方面應保證婦女權利,故有義務幫助法院處理婚姻案件,以收通力合作之益,而使新婚姻法能夠更好的貫徹執行。
辦法:各地各級人民法院,凡遇審理婚姻案件時,應請當地民主婦女聯合會派代表參加陪審或協同處理。
提案人:鄧穎超
副署人:李德全
張琴秋
陳少敏
沈茲九
審查意見:原則同意;但應刪去“協助處理”或“協同處理”一句。建議中央人民政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