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鄧瑞蓮訴何漢思離婚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鄧瑞蓮訴何漢思離婚管轄問題的復函》在1990.05.28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鄧瑞蓮訴何漢思離婚管轄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5.28
  • 實施時間:1990.05.28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九○年四月二日(90)湘法民字第1號關於鄧瑞蓮訴何漢思離婚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閥只遷匙研究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富蘊縣章射龍受乎犁鑽理此案後的一年時間裡,被告仍居住本地,後回湖南省寧鄉縣辦廠居住僅四個多月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境戲徹民少船遷事訴訟法(試行)意見》第八條的規定,在本案審理期間當事人戶籍遷移或者居所地變更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不得移送。本照慨才簽案依法應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富蘊縣人民法院受理。現被告人下落不明,可按下落不明的有關規定處雅肯達理。富蘊縣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如需寧鄉縣法院協助時,應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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