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在1994.04.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4.04
  • 實施時間:1994.04.04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在此之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以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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