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200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1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5月12日施行。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5.08
  • 實施時間:2000.05.12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號《關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除具有金融機構現職工作人員身份的以外,不屬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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