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辛克偉與張曉傑撫養子女糾紛申請再審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辛克偉與張曉傑撫養子女糾紛申請再審案的函》在1992.01.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監字第203號關於辛克偉與張曉傑撫養子女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張曉傑與辛克偉在離婚時自願達成的撫養子女協定並不違反法律,雙方在履行該協定中發生爭執,仍屬於撫養子女糾紛。對此,張曉傑以"侵害監護權"為由起訴,原一、二審人民法院以"侵權"案件受理、審判,均屬不當。故你院對本案可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予以提審,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原告"侵權"的訴訟請求,並告知原告如以子女撫養糾紛起訴,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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