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6.09.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9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引言,增發比例標準,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民政部《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6〕20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通知》精神,商民政部門及時辦理人民法院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司法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的工作,並將此《通知》精神傳達到各級人民法院全體司法警察。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問題的通知
(民優函〔1996〕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進一步做好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工作,經徵得財政部同意,現將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含死亡後追記、追認功勳的),按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增發比例標準

(一)被國務院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法務部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對於多次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不累計折算提高,近其中最高等功勳的增發比例計發。凡調離人民警察工作崗位的,死亡後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二、增發的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經費開支渠道不變。
三、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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