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6.09.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9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6.09.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6.09.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條 司法警察因公犧牲,由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由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的民政機關覆核,實施監督。第十一條 司法警察病故,其死亡性質由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定。
一、經商民政部同意,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司法警察死亡後,(含死亡後追記、追認功勳的),按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一)被國務院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0%;(二)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25%;...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14年4月30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撫恤優待工作,激勵人民警察的奉獻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門印發《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民發〔2014〕101號)。該《辦法》第42條決定,廢止1999年11月16日法務部、民政部頒布的《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撫恤辦法》。檔案通知 法務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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