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國辦發[1988]69號”檔案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11月17日發布,自1988年11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8年11月17日
- 實施日期:1988年11月1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國辦發(1988)6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立即和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實事求是地編制審判法庭和人民法院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逐個落實,爭取儘早將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庭建設起來,沿海、對外開放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建設速度應當更快一些;以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為了使今後新建或擴建的審判法庭既便於有秩序地嚴肅地開展審判活動,又便於審判人員進行工作和民眾進行訴訟,審判法庭建設選址一定要適當,儘量避免建在小街深巷或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區。
2.在進行法院建設時,審判活動區、辦公區和宿舍區一定要分離,若建在同一地點,則應有各自的通道和大門,在總體布局上一定要突出審判、辦公用建築。
審判法庭可以單獨建設,也可以和辦公樓合併統一建設,但無論採取哪種形式,辦公區和審判活動區都要適當分開,做到審判人員通過專用通道進入審判活動區,而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則不能通過審判活動區進入辦公區,以保障法院有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並有利於保守審判工作的機密。
3.審判法庭的建築形式要體現出審判場所的特點,要有別於禮堂、影劇院等建築。在建築面積的分配上,應適當減少大法庭的面積和旁聽座位,增加中、小法庭特別是小法庭的數量,以適應全面開展審判工作的需要。
4.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大量的民事、經濟糾紛訴至法院。因此,在修建審判法庭時,除安排修建足夠的中、小法庭和附屬用房外,還應根據民事、經濟審判工作的特點,安排修建一定數量的調解室,使調解工作有特定的場所。
調解室應當同審判法庭有所區別,不需設定法台和審判活動區。
5.各級法院的領導要親自過問,制定規劃,儘快改變人民法庭“辦公沒有桌,吃飯沒有鍋,睡覺沒有窩”的困難狀況。根據一些地方的經驗,人民法院用房的建築應包括小法庭、合議室、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庫房和宿舍等。面積大小,由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情況商計委確定。
總之,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審判工作要求的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不僅是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對此,各級法院尤其是各級法院的領導必須有充分的認識,妥善安排,狠抓落實,使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儘快建設起來。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實用、經濟、莊嚴”的原則,既要從審判工作需要出發,又要貫徹勤儉節約的精神,爭取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
附屬檔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意見的通知(略)
現將國辦發(1988)6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立即和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實事求是地編制審判法庭和人民法院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逐個落實,爭取儘早將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庭建設起來,沿海、對外開放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建設速度應當更快一些;以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為了使今後新建或擴建的審判法庭既便於有秩序地嚴肅地開展審判活動,又便於審判人員進行工作和民眾進行訴訟,審判法庭建設選址一定要適當,儘量避免建在小街深巷或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區。
2.在進行法院建設時,審判活動區、辦公區和宿舍區一定要分離,若建在同一地點,則應有各自的通道和大門,在總體布局上一定要突出審判、辦公用建築。
審判法庭可以單獨建設,也可以和辦公樓合併統一建設,但無論採取哪種形式,辦公區和審判活動區都要適當分開,做到審判人員通過專用通道進入審判活動區,而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則不能通過審判活動區進入辦公區,以保障法院有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並有利於保守審判工作的機密。
3.審判法庭的建築形式要體現出審判場所的特點,要有別於禮堂、影劇院等建築。在建築面積的分配上,應適當減少大法庭的面積和旁聽座位,增加中、小法庭特別是小法庭的數量,以適應全面開展審判工作的需要。
4.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大量的民事、經濟糾紛訴至法院。因此,在修建審判法庭時,除安排修建足夠的中、小法庭和附屬用房外,還應根據民事、經濟審判工作的特點,安排修建一定數量的調解室,使調解工作有特定的場所。
調解室應當同審判法庭有所區別,不需設定法台和審判活動區。
5.各級法院的領導要親自過問,制定規劃,儘快改變人民法庭“辦公沒有桌,吃飯沒有鍋,睡覺沒有窩”的困難狀況。根據一些地方的經驗,人民法院用房的建築應包括小法庭、合議室、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庫房和宿舍等。面積大小,由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情況商計委確定。
總之,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審判工作要求的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不僅是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對此,各級法院尤其是各級法院的領導必須有充分的認識,妥善安排,狠抓落實,使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儘快建設起來。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實用、經濟、莊嚴”的原則,既要從審判工作需要出發,又要貫徹勤儉節約的精神,爭取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
附屬檔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意見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