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趙正與尹發惠人身損害賠償案如何運用法律政策的函》在1991.08.09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趙正與尹發惠人身損害賠償案如何運用法律政策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8.09
- 實施時間:1991.08.09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請字(1990)第16號關於趙正與尹發惠人身損害賠償案如何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尹發惠因疏忽大意行為致使幼童趙正被燙傷,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趙正的父母對趙正監護不周,亦有過失,應適當減輕尹發惠的民事責任。尹發惠應賠償趙正醫治燙傷所需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主要部分。保險公司依照契約付給趙正的醫療賠償金可以沖抵尹發惠應付的賠償數額,保險公司由此獲得向尹發惠的追償權。趙正母親所在單位的補助是對職工的照顧,因此,不能抵銷尹發惠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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