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貴州德黔礦業有限公司在與貴州湘黔礦產公司、貴州軍地礦產聯合公司不當得利一案中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貴州德黔礦業有限公司在與貴州湘黔礦產公司、貴州軍地礦產聯合公司不當得利一案中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函》在1995.09.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貴州德黔礦業有限公司在與貴州湘黔礦產公司、貴州軍地礦產聯合公司不當得利一案中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函
  • 頒布時間:1995年09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9月1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民請字第1號關於貴州德黔礦業有限公司在與貴州湘黔礦產公司、貴州軍地礦產聯合公司不當得利一案中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1994年12月24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94〕貿仲字第7346號裁決要求自裁決之日起終止《貴州德黔發展有限公司合營契約》,合營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該裁決生效後,貴州德黔礦業有限公司應依法終止,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隨之消滅,按照法律規定應進行清算並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故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本案中的德黔礦業有限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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