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通知在1999.06.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6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將自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為了保證證券法的統一正確實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證券法實施的重大意義。證券法是加強監管、規範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實施,是我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將有利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證券市場安全、高效、健康運行,確保國家的經濟安全。證券法的實施,為人民法院公正審判證券糾紛案件,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經濟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更加明確統一的法律根據。
二、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證券法的學習。各級人民法院要把認真組織學習證券法作為提高法院審判隊伍素質的一項重要舉措,要利用各種形式對審判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逐章、逐條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密切聯繫審判工作實際,真正做到融會貫通。
三、人民法院在審理證券糾紛案件時,對證券法實施後的證券行為,應一律適用證券法;對1999年7月1日以前的證券行為,要適用行為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抓緊起草適用證券法的司法解釋。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學習和適用證券法的過程中,應當認真總結審判經驗,深入調查研究,注意蒐集典型案例和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