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票據法、擔保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票據法、擔保法的通知》在1995.08.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票據法、擔保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8.30
  • 實施時間:1995.08.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已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和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分別自1996年1月1日、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在審判工作中正確適用《票據法》、《擔保法》,現就學習、貫徹《票據法》、《擔保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票據法》、《擔保法》,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條款的含義,充分認識《票據法》在規範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打擊票據欺詐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方面的積極作用,《擔保法》對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促進作用和對債權的實現的保障作用,以及這兩部重要法律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積極影響。
二、審判人員應當通過對票據糾紛和擔保契約糾紛案件的審判活動,正確適用法律,並結合辦案,以案講法,注意運用公開審判和新聞媒介等形式,大力宣傳《票據法》、《擔保法》及其重要意義,教育公民增強票據意識和擔保意識,自覺地遵守法律。
三、對在《票據法》、《擔保法》施行以前所發生的票據行為、擔保行為,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沒有規定的,可參照《票據法》、《擔保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票據法》、《擔保法》施行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票據糾紛案件、擔保糾紛案件,仍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
四、《票據法》、《擔保法》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在兩部法律頒布前作出的有關票據、擔保問題的司法解釋,凡與《票據法》、《擔保法》牴觸的,除本通知第三條所述情況外,不再適用。
五、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票據法》、《擔保法》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加強調查研究,切實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對於在審理案件中有關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應提出解決的辦法或者傾向性意見報送我院,以供作司法解釋時參考。
19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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