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法發〔2022〕33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規範和加強人工智慧司法套用的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推動人工智慧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設,努力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加快推進人工智慧技術與審判執行、訴訟服務、司法管理和服務社會治理等工作的深度融合,規範司法人工智慧技術套用,提升人工智慧司法套用實效,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有力司法服務。
二、總體目標
2.到2025年,基本建成較為完備的司法人工智慧技術套用體系,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慧型輔助支持,顯著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有效保障廉潔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創新服務社會治理。到2030年,建成具有規則引領和套用示範效應的司法人工智慧技術套用和理論體系,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慧型輔助支持,套用規範原則得到社會普遍認可,大幅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高效保障廉潔司法,精準服務社會治理,套用效能充分彰顯。
三、基本原則
3.安全合法原則。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人工智慧技術和產品,司法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必須依法研發、部署和運行,不得損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權益,確保國家秘密、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不受侵害,保護個人隱私,促進人機和諧友好,努力提供安全、合法、高效的智慧型化司法服務。
4.公平公正原則。堅持遵循司法規律、服務公正司法,保證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無歧視、無偏見,不因技術介入、數據或模型偏差影響審判過程和結果的公正,同時尊重不同利益訴求,能夠根據司法需求公平提供合理可行方案,充分照顧困難群體、特殊群體,使其在司法活動中獲得必要幫助,實現智慧型化司法服務對各類用戶的普適包容和機會均等。
5.輔助審判原則。堅持對審判工作的輔助性定位和用戶自主決策權,無論技術發展到何種水平,人工智慧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人工智慧輔助結果僅可作為審判工作或審判監督管理的參考,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裁判職權始終由審判組織行使,司法責任最終由裁判者承擔。各類用戶有權選擇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慧提供的輔助,有權隨時退出與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的互動。
6.透明可信原則。堅持技術研發、產品套用、服務運行的透明性,保障人工智慧系統中的司法數據採集管理模式、法律語義認知過程、輔助裁判推定邏輯、司法服務互動機制等各個環節能夠以可解釋、可測試、可驗證的方式接受相關責任主體的審查、評估和備案。司法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投入套用時,應當以便於理解的方式說明和標識相應的功能、性能與局限,確保套用過程和結果可預期、可追溯、可信賴。
7.公序良俗原則。堅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人工智慧技術研發、產品套用和服務運行全過程,保證人工智慧司法套用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和倫理,健全風險管控、應急處置和責任查究機制,防範化解人工智慧司法套用中可能產生的倫理道德風險。
四、套用範圍
8.加強人工智慧全流程輔助辦案。支持證據指引與審查、法律法規推送、類案推送、全案由裁判輔助、法律文書輔助生成、法律文書輔助審查等智慧型化套用,促進裁判尺度統一,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
9.加強人工智慧輔助事務性工作。支持電子卷宗自動分類歸目、案件信息自動回填、案件繁簡分流、送達地址及方式自動推薦、司法活動筆錄自動生成、執行財產查控輔助、電子卷宗自動歸檔等智慧型化套用,降低各類人員工作負擔,提高司法效率。
10.加強人工智慧輔助司法管理。支持案件裁判偏離度預警、終本案件核查、不規範司法行為自動巡查、廉潔司法風險防控等智慧型化套用,提升司法管理質效,保障廉潔司法。
11.加強人工智慧服務多元解紛和社會治理。支持司法資源推薦、訴訟和調解諮詢問答、訴訟預期輔助評估、社會治理風險預警與輔助決策等智慧型化套用,為化解社會矛盾、服務社會治理提供新的途徑和方式。
12.不斷拓寬人工智慧司法套用場景和範圍。結合人工智慧技術創新進程和人民法院改革發展實踐,積極探索訴訟服務、審判執行、司法管理和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的重大套用場景,不斷拓展新的套用範圍。
五、系統建設
13.加強人工智慧套用頂層設計。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部署,設計完善智慧法院人工智慧相關信息系統體系架構和技術標準體系,豐富拓展人工智慧司法套用場景,建立健全人工智慧系統信息安全和運維保障制度,指導和規範各級人民法院人工智慧系統建設。
14.加強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建設。加快推進司法資料庫、數據服務平台、司法知識庫、人工智慧引擎、知識服務平台和司法區塊鏈平台等系統的建設和集成,打造實體化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為面向各類業務的人工智慧司法套用提供核心驅動。
15.加強司法人工智慧套用系統建設。圍繞人民法院司法活動典型業務場景,以提升智慧型化水平為主線,促進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與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和智慧管理等業務套用系統融合集成,不斷提供滿足司法業務需求、符合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司法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
16.加強司法人工智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依託國家重點工程、科研項目和科技創新平台,組織產學研優勢力量,發揮學科交叉催化劑作用,針對面向司法語境的大規模預訓練語言模型及其套用、多模態司法大數據高效處理方法、司法數據驅動與知識引導相結合的深度神經網路模型構建與樣本學習方法、基於法律知識增強的可解釋檢索和推理模型、面向司法效能提升的人機互動範式、基於新一代人工智慧的審判輔助系統等關鍵核心技術集智攻關,為司法人工智慧系統建設提供牽引和支撐。
17.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運維保障。根據司法人工智慧對算力、通信和服務能力的需求,科學合理地規劃和建設通信網路、計算存儲、通用終端設備和專用信息化設施等信息基礎設施,強化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能力,完善人工智慧運行維護機制,為人工智慧司法套用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六、綜合保障
18.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人工智慧套用對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意義,以智慧法院新一代人工智慧示範套用為契機,找準工作結合點、切入點,把握髮展規律,爭取資金支持,注重宣傳培訓,引導幹警充分參與,努力推動司法人工智慧套用取得突破。
19.促進協同創新,保護智慧財產權。加強司法大數據質量管控,完善跨部門、跨層級、跨業務的司法數據協同共享和智慧型化服務共建共享機制,支持司法人工智慧科技創新和專利、軟體著作權申報,切實保護相關智慧財產權。
20.加強安全保障,防範安全風險。加強司法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強化重要數據和敏感信息保護,完善司法數據安全共享和套用模式,通過司法人工智慧倫理委員會等機制,綜合採用倫理審核、合規審查、安全評估等方式,防範化解人工智慧套用過程中的安全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8日
內容解讀
2022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規範和加強人工智慧司法套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的具體舉措,此意見將進一步推動人工智慧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設,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推動智慧法治建設邁向更高層次。
《意見》共包括六個部分20條內容,主要有以下鮮明特點:
一是提出分兩個階段建成具有規則引領和套用示範效應的司法人工智慧技術套用和理論體系。《意見》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較為完備的司法人工智慧技術套用體系,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慧型輔助支持。到2030年,建成具有規則引領和套用示範效應的司法人工智慧技術套用和理論體系,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慧型輔助支持,套用效能充分彰顯。
二是明確了人工智慧司法套用需要遵循的五項基本原則。《意見》堅持倫理規則先行的人工智慧司法套用理念,提出人工智慧司法套用需遵循五項基本原則。分別為,安全合法原則,人工智慧建設與套用不得損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權益,確保國家秘密、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不受侵害;公平公正原則,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需保證無歧視、無偏見,不因技術介入、數據或模型偏差影響審判過程和結果的公正,確保智慧型化司法服務對各類用戶的普適包容和機會均等;輔助審判原則,明確人工智慧輔助結果僅可作為審判工作或審判監督管理的參考,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裁判職權始終由審判組織行使,司法責任最終由裁判者承擔;透明可信原則,要求人工智慧系統中的司法數據採集管理模式、法律語義認知過程、輔助裁判推定邏輯、司法服務互動機制等各個實現環節能夠以可解釋、可測試、可驗證的方式接受相關責任主體的審查、評估和備案;公序良俗原則,要求人工智慧司法套用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和倫理,並要求健全風險管控、應急處置和責任查究機制,防範化解人工智慧司法套用中可能產生的倫理道德風險。
三是明確了人工智慧司法套用的主要套用範圍。《意見》著重從人工智慧為司法工作提供全方位智慧型輔助支持、顯著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有效保障廉潔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創新服務社會治理等角度,明確了人工智慧司法套用的主要場景。要求加強人工智慧全流程輔助辦案,具備為法官裁判案件全過程提供智慧型輔助能力,促進裁判尺度統一,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要求加強人工智慧輔助事務性工作,能夠最大程度依託信息化手段,減少法官事務性工作,降低各類人員工作負擔,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加強人工智慧輔助司法管理,支持實現對不規範的司法行為進行自動預警,提升司法管理質效,保障廉潔司法;要求加強人工智慧服務多元解紛和社會治理,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的司法資源,為化解社會矛盾、服務社會治理提供新的途徑和方式。同時,為保證套用場景持續創新和套用範圍不斷拓展,在第四部分套用範圍的最後部分,還明確要求不斷拓寬人工智慧司法套用場景和範圍,結合人工智慧技術創新進程和人民法院改革發展實踐,積極探索並不斷拓展新的套用範圍。
四是明確了人工智慧司法套用系統建設要求。為確保人工智慧司法套用得到更好的技術支持,《意見》提出五方面的系統建設要求。要求加強人工智慧套用頂層設計,明確人工智慧司法套用需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部署,設計完善智慧法院人工智慧相關信息系統體系架構和技術標準體系;要求加強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建設,通過打造實體化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為面向各類業務的人工智慧司法套用提供核心驅動;要求加強司法人工智慧套用系統建設,以提升智慧型化水平為主線,建設符合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司法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要求加強司法人工智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依託國家重點工程、科研項目和科技創新平台,組織產學研優勢力量,開展關鍵核心技術集智攻關,為司法人工智慧系統建設提供牽引和支撐;同時,還要求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運維保障,強化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能力,完善人工智慧運行維護機制。
五是在《意見》的最後部分,對人工智慧司法套用過程中的組織領導、智慧財產權保護、安全保障等相關工作要求也一併進行了明確。要求高度重視人工智慧套用對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意義,要以智慧法院新一代人工智慧示範套用為契機,努力推動司法人工智慧套用取得突破。要求完善司法數據協同共享和智慧型化服務共建共享機制,切實保護相關智慧財產權;要求加強司法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強化重要數據和敏感信息保護,通過司法人工智慧倫理委員會等機制,防範化解人工智慧套用過程中的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