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0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時效性:已廢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肇事人逃跑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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