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表叔與表侄女結婚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01月18日發布,自1957年01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1月18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1月1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結婚
上海市律師協會籌備會:
你會1956年12月6日〔56〕滬律研字第24號函悉。表叔與表侄女是五代內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習慣上是不結婚的。我們同意來函所提不宜結婚的意見。
此復
你會1956年12月6日〔56〕滬律研字第24號函悉。表叔與表侄女是五代內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習慣上是不結婚的。我們同意來函所提不宜結婚的意見。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