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中台灣地區居民能否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等有關問題的答覆》在2004.04.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中台灣地區居民能否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等有關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4.09
- 實施時間:2004.04.09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政訴訟中台灣地區居民能否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台灣地區訴訟當事人可以委託台灣地區居民以公民個人名義代理訴訟,但不得以律師身份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