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藏海仙與黃士明離婚申訴案件處理意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藏海仙與黃士明離婚申訴案件處理意見的復函》在1991.08.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藏海仙與黃士明離婚申訴案件處理意見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1年08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8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民監字(91)第65號《關於藏海仙與黃士明離婚申訴案件處理意見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認為,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紅細胞系統的親子鑑定結論作為唯一根據,否認黃士明是黃鳳坡的親生父親,不符合我院法研復(1987)20號批覆精神。因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意見。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