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產繼承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產繼承案的函》在1991.01.28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產繼承案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1.28
  • 實施時間:1991.01.28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民)發〔1990〕字第104號關於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產繼承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蔣松琴與徐文英結婚後,共同生活時間長達二十年等情況,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精神,原屬於蔣松琴的婚前個人房產應視為他與徐文英的夫妻共同財產。蔣松琴去世後,應按先析產後繼承的原則,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出來的屬於蔣松琴的那部分作為蔣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各自繼承的具體數額,可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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