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蓬萊京魯通訊視像設備廠破產還債案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在2003.02.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蓬萊京魯通訊視像設備廠破產還債案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2.25
- 實施時間:2003.02.25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魯法經字8-1號《關於蓬萊京魯通訊視像設備廠破產還債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你院所請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6日法發[1997]2號《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和2002年7月8日《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百零四條均已作出明確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確有錯誤,應當通知其依法糾正;必要時可以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因此,對於已經審理終結的破產案件進行監督、糾正是有法可依的,但在適用時應當嚴格、謹慎,並應充分考慮該破產案件提起再審的可行性,依法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