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英籍公民訴請與英僑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英籍公民訴請與英僑離婚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12月18日發布,自1954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12月18日
  • 實施日期:1954年12月1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涉外(含港澳台華僑)婚姻
  天津市人民法院:
法務部1954年11月18日移來你院1954年11月12日關於英籍公民亦非·伊利沙伯·福斯自倫敦來函提請與陵臘譽霉其夫羅伯特·維肯受·福斯離疊射婚問題的請示函暨附屬檔案各一件。本院經與外交部聯繫,認為盛囑疊此案原告不在中國,被告即將出境,可不受理。
附一:
法務部函
(1954年11月18日(54)司普字第0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接天津市人民法院法七字1343號“請示英籍公民自英國來函訴請判抹艱與即將出境之在津英僑離婚及類似問題應如何處理”函一件,因系審判政策問題,故將來函及附屬檔案轉送你院,請速予處理。
附二:
天津市人民法院關於英籍公民自英國來函
訴請與即將出境之在津英僑離婚察主匪及類似問題應如何處理的函
(法七字第1343號)
法務部:
我院接到署名亦整求腿非·伊利沙伯·福斯自英國倫敦來函,訴請與其夫--在津英僑羅伯特·維肯受·福匙射整斷斯離婚,經與本市外事處聯繫據說此人擬於最近出境赴巴西。對該人之婚姻問題,希望我院直接請示貴部。對英籍公民自英國來函訴請與即將出境之在津英僑離婚或類似問題應如何處理,受理程式如何?是否應叫原告找代理人?判決如何送達?因羅伯特·維肯受·福斯即於十一月底出境,請儘速予以指示。
195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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