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英僑柏利穩遺產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英僑柏利穩遺產處理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12月27日發布,自1954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12月27日
  • 實施日期:1954年12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外交部:
1954年11月11日收到你部關於英僑柏利穩遺產處理問題批覆暨卷一宗。我們的意見:英僑柏利穩遺產在秦皇島市人民法院公告繼承期限內既然有外人克拉克提出申請繼承,雖未提出證件,似應由秦皇島市人民法院通告克拉克限期補提證件,如逾期提不出證件,再予處理,以避免被動。
此復
附:
外交部關於外僑繼承中國人遺產(不動產)的請示函
(1954年11月11日發辦亞(54)字第2893/6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部接哈爾濱外事處報告,請示關於外僑繼承中國人遺產(不動產)問題的處理辦法。現將原報告抄致你院,請提出處理意見函復我部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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