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舒永基訴舒祥鴻房屋糾紛一案的函》在1989.08.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舒永基訴舒祥鴻房屋糾紛一案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8.26
- 實施時間:1989.08.26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第7號關於舒永基訴舒祥鴻房屋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原告舒永基和被告舒祥鴻在舒承莘、舒承茂和舒承藩早年夭折後,分別由於他人主持“過繼”給死者為嗣子,這都屬於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報告中的第一種意見,即按照我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和一貫政策,原告舒永基、被告舒祥鴻均非合法繼承人,對所訟爭的房屋都沒有繼承權。訟爭房產既在1951年土改時確權為程月華所有,程死後,如其確無法定繼承人,其遺產即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上述意見,供你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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