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函》在1991.05.31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5.31
  • 實施時間:1991.05.31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請字第2號《關於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本案被告劉守忠因與原告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有矛盾,在歷史小說創作中故意以影射手法對原告進行醜化和侮辱,使其名譽受到了損害。被告遵義晚報社在已知所發表的歷史小說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仍繼續連載,放任侵權後果的擴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的規定,上述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害原告的名譽權,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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