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拴毛訴梁寶堂索要信息費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拴毛訴梁寶堂索要信息費一案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0年11月19日發布,自1990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拴毛訴梁寶堂索要信息費一案的復函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0年11月19日
  • 實施日期:1990年11月1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民訴綜合規定與解釋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來(1990)晉法研字第25號關於胡拴毛訴梁寶堂索要信息費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述稱:胡拴毛介紹五台縣陳家莊鄉建安公司四隊梁寶堂與黃寨村委建築隊簽訂轉包建築工程契約,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費被拒絕而提起訴訟。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我們認為:1987年2月10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頒發的《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已明確規定:“承發包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嚴禁行賄受賄、索取回扣、弄虛作假。不準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胡拴毛向梁寶堂要“信息費”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胡拴毛已經取得的部分“信息費”可予以收繳。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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