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原審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決定確有錯誤應如何糾正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原審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決定確有錯誤應如何糾正的復函》在1994.11.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原審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決定確有錯誤應如何糾正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1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藏高法[1994]4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糾正一審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決定,可比照我院1986年4月2日法(研)復[1986]14號批覆的精神處理。即: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決定確有錯誤時,應及時予以糾正。糾正的方法,可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法院糾正,也可以使用決定書,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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